得知女友怀孕男友却提分手 签完分手协议又拒赔
从化法院判决:分手协议合法有效,男方应履行义务
新快报讯 记者周聪 通讯员刘柏洲 刘佳星报道 女方意外怀孕,男友听到消息后提出分手,双方签订分手协议,可在女方流产后,男方却拒绝按协议支付补偿费。无奈之下,女方将前男友告上法庭。近日,广州市从化法院判决,支持了女方的诉求。
2014年1月,21岁的阿芬与19岁的阿军相识,很快坠入爱河。刚过了四个月,阿芬发现怀孕了,告诉了阿军,阿军却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面对态度坚决的阿军,阿芬只能同意。
在双方家长的见证下,双方于2014年7月签订了《分手协定书》,约定:阿军承担阿芬怀孕直至小孩出生的检查费、营养费、生育费共6万元;如果阿芬同意终止怀孕,阿军也愿意承担一次性涉及人流、引产的精神损失费3万元给阿芬。签订当天,阿军就给了阿芬5000元。可不久阿芬意外流产。阿芬根据协议找阿军,讨要剩下的2.5万元补偿费,遭阿军拒绝。2015年5月,阿芬将阿军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阿芬诉称,阿军在自己怀孕时提出分手极不负责任,精神、身体被折磨得极度虚弱,导致腹中胎儿不保。阿芬说,对方自愿承诺的补偿款又一直不肯给付,无异于在自己受伤的伤口上撒盐,请求法院判令阿军给付2.5万元,诉讼费由阿军承担。
阿军辩称,阿芬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分手是因为,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四个月后,自己发现与阿芬性格不合才提出分手,并不是因为阿芬怀孕才想逃避责任的。而且现在阿芬已终止怀孕并人流, 故不需要再支付补偿费给她。
从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军与阿芬谈恋爱分手,双方就阿芬怀孕的后续事宜进行了约定,并签订了《分手协定书》,双方均在协定书上签名,该协定书即为一份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合同。阿军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阿芬主张要求阿军支付余下的补偿款2.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阿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阿芬支付2.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阿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