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卫函〔2015〕42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委(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4〕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管理。根据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省调整成立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省工作组(见附件1)。各有关市、县(市、区)要及时调整完善工作组,做好本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加强审核批准工作。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辖区现有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对其进行审核评估,评估结果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请于8月31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
对新增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由省工作组审核批准。申请新增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机构,需向所在地县区工作组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县区工作组同意后报地市级工作组,地市级工作组经现场初审后报省工作组,省工作组根据地市现场初审情况进行审定。
三、明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设置资质补充要求。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审批按照《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设置的规定》(粤卫〔2015〕3号)执行。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明确我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应当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附件: 1.广东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省级工作组名单
2.广东省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
省卫生计生委
省 公 安 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