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一拆迁户不服房屋赔偿 状告区政府被驳回
广东新闻网惠州7月30日电 (严初 卢思莹 谢燕鸿)惠州市中级法院30日通报,原告钟某香不服惠城区政府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该院提起诉讼一案,已于30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钟某香的诉讼请求。
2014年6月19日,惠城区政府因建设惠州市市民公园一期项目的需要,决定对惠州市市民公园一期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位于惠州市江北某小区,正好在被征收范围内。
2014年7月14日,惠州市某有限公司根据委托,对原告的房屋作出评估,评估总价为591091元,室内装修评估总价28147元,合计619238元。
原告钟某香向惠州中院起诉称,1997年钟某香购买了位于惠州市江北某房产用于居住,总建筑面积109.95平方米,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了《房发产权证》。原告认为惠城区政府在没有考虑原告房屋现今的区位优势和周围环境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评估,明显有失客观公正性,与房屋的实际价值相差很大。
故原告向惠州中院提出请求:一方面要求撤销被告惠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另一方面要求对原告钟某香的被征收房屋作出公平合理合法的补偿数额决定。
被告惠城区政府则辩称,惠城区政府对惠州市市民公园一期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程序合法。而且对钟某香作出的《补偿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补偿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惠州中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该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出发点是为了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是推进城市建设、发展公共服务的需要,应当认定被诉行政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而为。由于钟某香拒绝评估机构入户进行实地查勘,评估机构采取外围评估方式对钟某香的房屋进行评估,作出《评估报告》。
惠城区政府在充分采用了《估价报告》确定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根据《补偿安置方案》对钟某香作出补偿。因此,惠城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的整个过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故惠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钟某香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场均没有提出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