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出台规定明确 公交站点命名不得擅自变更
路修通了,公交候车亭却还没有建好,无法同步投入使用,这种现象今后在惠州将得以改变。根据惠州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的《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公交站台作为道路的组成部分,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对于新建公交站点如何“取名”,《规定》强调,公交站点设施的设计应以人为本,并体现当地的人文特征。公交站点的命名应顺应城市发展需求,兼顾城市历史文化保护需要,以及市民认知习惯,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未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修路要有公交站建设配套方案
根据该规定,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及时通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结合公交站点设施规划就站点设施建设预留位置、配套方案等作出书面回复。
那么,建公交站的钱从何而来?《规定》明确,建设公交站台(位)的费用要依法纳入道路建设成本。属政府指令性任务的公交站点设施建设项目,其规划、建设、维护及管理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政府投资的公交站点设施规划、建设、维护及管理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说,要加强公交站点设施管理,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结合惠州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公共交通配套设施,争取实现新建市政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该负责人说,要强化部门联动,围绕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大力实施创建公共交通示范城市“54321”计划,解决好城市公共交通和人民群众出行问题,确保公共交通在民生、发展、规划、用地、财政、路权方面的“六个优先”。
占用公交站点要提前7天申请
记者了解到,因政府指令性任务或举办重大活动需新建、迁移、升级、改建或征用公交站点设施的,所需费用由财政负责支付。单位或个人因工程建设或其它原因需要拆除、迁移公交站点设施的,须报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关费用。“公交站点设施未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改建或者停止使用。”
如果因施工等因素确实需要临时占用公交站怎么办?《规定》指出,公交站点设施用地被征用或其它原因需迁移、拆除、改建、占用公交站点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占用或施工。施工期间由申请人设置公交站点临时上落客标志并向社会公告。施工完成交验后15日内撤除临时上落客标志。
据介绍,对因道路建设、交通安全等社会公益性原因迁移、拆除公交站点设施的,相关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应当服从,并配合做好相关施工工作。
定期检查公交站点保洁和管理
不少市民平时可以看到,部分公交站台的指示牌等设施东倒西歪,甚至站台顶棚等残缺破损,不仅给候车的市民带来不便,还影响市容市貌。针对这些问题,有何解决举措?
该规定强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洁和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管理制度要求的有关单位、公交站点设施建设者或经营者,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对公交站点建设或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建设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
如果发现问题,如何投诉反馈?根据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市民投诉和社会监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处理时限可适当延长。
按照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惠城中心区内的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及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且考核结果优良的原经营者,在项目特许经营权招投标中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