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失信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

13.11.2015  11:21
笔者昨日从梅州市国税局了解到,我市21个部门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此举意味着如果不自觉遵守税法、依法诚信纳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将付出极高的违法成本,处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境地。

  本报讯  笔者昨日从梅州市国税局了解到,我市21个部门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此举意味着如果不自觉遵守税法、依法诚信纳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将付出极高的违法成本,处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境地。

  根据日前梅州市发改局、国税局、地税局、文明办、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人行梅州中心支行、梅州海关、工商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银监分局、总工会、梅县机场、梅州火车站等21个部门联合转发的文件,各部门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1部委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共同推进联合惩戒工作。

  据悉,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定,梅州市国税局审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标准为:偷税案件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逃避追缴税款案件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抗税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市国税局相关人士介绍,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惩戒措施包括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等十八类,相关当事人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都将受到限制或禁止。如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对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等等。 (钟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