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慈善法迈出慈善领域善法善治的坚实首步
法制日报:慈善法迈出慈善领域善法善治的坚实首步
来源:法制日报
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正式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就该草案向大会作了说明。李建国介绍到,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定慈善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治乃致善之治,而致善亟待法治为保障。然而,由于现行慈善法律体系缺乏主干法,以就事论事、分割而治的单行法规或地方性条例为主,存在效力体系不均衡、逻辑体系不周延、制度不完整等问题,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慈善组织公信力不高、强捐骗捐等不良现象。本次草案定位于“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正是旨在建立视野更为开阔的顶层设计与更为缜密的机制安排。笔者以为,从立法细节看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期待。
首先,体现“善款善得”。草案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明令禁止“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以及“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同时,确立了“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之法律地位,弥补了“非公益募捐”的法律空白,拓宽善款募集渠道;规定了“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解决了实践中一些人出于洗钱等目的运用犯罪赃款进行捐赠所产生法律纠纷的理论障碍。
其次,强调“善体善管”。草案对慈善组织的设立、运行、管理进行了细化规定,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规定“慈善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并且对于相关组织与部门信息的公开内容、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用“玻璃口袋”盛装爱心,才能让慈善组织赢得公信力与信任度。
再者,力促“善款善用”。草案不仅对慈善组织面临的财产保值增值实践难题予以了回应,更是从开具票据、是否订立书面协议、利害关系人回避义务、善物拍卖、重大事项决策、捐赠人知情权、起诉权等事项做出了细致规定,确保善款在得到善用的同时,保障保值增值。
最后,实现“善行善报”。依据我国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税法,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以及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性组织和国家机关才允许税前扣除。而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个条款对于现行慈善税收优惠制度来说是一个重大突破,极大拓宽了税收优惠的外延。
我们期待草案能够早日通过,为实现慈善事业的善法善治奠定基础。同时,我们也须认识到,慈善法仅仅是慈善事业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也即“主干法”,不可能实现慈善事业的全面法治,要真正实现善法善治,一方面有待慈善单行法的制定与完善,制定出更为缜密、细化的规定,另一方面也需要税法、民法体系、社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套完善。虽然慈善领域的善法善治任重而道远,但是草案的顺利通过与实施,无疑将是我国慈善法律体系迈出的最为坚实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