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商勾结成整改重点问题 需严查官员亲属违规经营
公职人员亲属违规营利性行为是解决官商勾结行为中最为复杂、最难监管的一种行为。消除官商勾结,需从制度上将其违规的空间挤压至零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设专栏,通报2014年中央巡视组第一轮巡视整改情况,各省市区和相关单位陆续公布了整改情况的通报。
此前,《法制日报》记者曾对中央巡视组反馈给21个被巡视省份的问题进行过梳理。结合本次公布的整改情况可以发现,官商勾结问题已成各地整改的重点问题。不少省份表示,要加大对领导干部插手工程项目、家属子女在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等问题的查处力度。
腐败背后多存官商勾结
早在2013年第一轮中央巡视工作启动之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就曾提出了巡视工作的“四个着力”,其中排在首位的就是“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此后进行的三轮巡视,结果都印证了此类问题的普遍性。
在2014年中央第二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王岐山再次提出,在腐败问题上,要紧盯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惠民资金和专项经费管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据《法制日报》记者盘点,在21个省区市的巡视情况反馈中,谈及问题时,被提到在工程建设领域存在腐败的有15个地区,而在土地开发和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中存在腐败的地区分别为11个和8个。
而这些问题背后的关键链条,就是官商勾结。
在本次发布的整改情况通报中,关于官商勾结,北京、福建、新疆等多地都有所提及。
北京加大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工程建设等行为和受贿行为的查处力度。今年1月至8月,立案调查工程建设中违纪案件64件,结案35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5人,移送司法机关8人。
新疆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工程招投标以权谋私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纪违规典型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
福建的通报则明确点出了“一些领导干部和商人交往过密”。对于这一现象,福建省委强调,不允许领导干部超出正常工作范围和一些不法企业家勾肩搭背,搞钱权交易、以权谋私。
亲属参与营利是主要模式
在官商勾结现象中,官员亲属违规经营行为是最主要的形式。
相关反腐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利用领导干部影响力牟利的行为,是近年来常见的现象,已发展为腐败的一种特点,成为家族式腐败的一种形式。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报告则提出,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可能助长隐性腐败和期权腐败。
著名反腐专家林喆随口就能举出几个官员亲属违规经营的案例。如曾经当选“2009年中国十大品牌市长”的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其丈夫、弟弟、小叔子等多人在其辖区经商、办企业,参与当地工程招投标。
此前被曝光的河南省郑州市“房妹”事件,也是官员利用亲属经营公司牟利的典型案例。
“这是这几年常见的行为。我上次去中纪委开会,他们一个主任讲了一句话让我感到很震惊。他说,案件到了咱们这里,基本上就是家破人亡,意思是一查就发现,家里面很多成员都介入了。”林喆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据她分析,在官员亲属经营的企业中,以房地产最为普遍。“因为房地产是一个暴利的领域,亲属开办公司后,官员可以在很多环节介入,包括招投标、施工、验收、登记买卖、检查等环节,这些环节上他都可以给予照顾。”林喆认为,官商勾结的链条就是这么形成的。
为了解官员对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认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组在全国二十余个省份进行了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1464份。结果显示:有51.2%的官员认为应责令亲属退出营利性活动。剩下的或选择反对、不清楚或拒答。
在本轮巡视问题整改中,清理官员亲属违规经营问题也成为各地工作重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领导干部亲属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问题开展专项清理,已有56个专项清理工作机构上报了《领导干部及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清理自查报告汇总表》,23000多名领导干部填写了《领导干部及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报告表》,目前正在着手进行违规问题的甄别核实,对认定的违规问题要求自行提出整改意见,并责成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进行纠正。
海南、宁夏等地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清查处理。
将违规空间挤压至零
相关反腐专家认为,显性的官商勾结如今已有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约束,而诸如官员亲属违规经营之类隐藏较深的官商勾结行为,应成为接下来反腐工作的重点。
2013年年初,根据从20余个省市收集回来的调研结果,田禾带领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组,发布了一份《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的法律规制》调研报告。
报告认为,现行法律对公职人员亲属及相关人员能否从事营利性行为并无直接规定,2005年通过的公务员法只规定了公务员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同时规定了公务员因亲属关系而实行任职回避的问题。
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个意见是迄今为止对公职人员亲属及相关人员行为最严厉的处分规定。
调研组提出,各种与公职人员管理相关的法规还缺乏刚性和强制力,尽管大多文件规定,公职人员要申报亲属经商情况、在管辖行业就业情况、出国情况,只要公职人员本人不出问题,其亲属仍然能我行我素。
由于没有公职人员亲属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程序等规定,公职人员直系亲属和非直系亲属的信息很难被公众所知,无疑给公职人员亲属“暗度陈仓”从事营利性活动留下可操作的空间。现实中,公众对于此类行为的监督大多通过互联网爆料进行,求助于网络的根源在于缺乏有效的参与监督途径。
田禾和她的调研组认为,公职人员亲属违规营利性行为是解决官商勾结行为中最为复杂、最难监管的一种行为。因此,从制度上将其违规的空间挤压至零,才能奏效。
林喆也对记者表示,要减少此类贪腐行为,第一要在制度上有所规定;第二是要发动群众举报,一旦有举报相关部门要立马介入调查,形成联动。
此外,要使当前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林喆认为至少应增加四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监察,由相关监察委员会联合银行等,负责审查申报表是否真实;第二个环节是公示,将申报内容在同级间公示,同级收入差不多、又有竞争关系,容易发现瞒报、漏报和谎报;第三个环节是惩处,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严格按党纪政纪处理;第四个环节是建档,即建立官员诚信档案,如有谎报等行为便一一记录在案,供提拔时参考。”
林喆说,按照这四环,年年申报、年年监察、年年公开,让官员和家人的财产走到阳光下,接受群众监督举报,才有可能一步步减少此类腐败。
(编辑:邢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