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买到“办公楼” 开发商欺诈购房者?
法院判决驳回业主全部诉讼请求,法官提醒购房者签合同时一定要看清约定内容
东莞时间网讯 购房者陈述自己想购买的是“住宅”,购买后却发现实际为“办公楼”,因为不是“住宅”,办理积分制入学、积分制入户都不能加分,也不能将户口迁至其名下。因此,购房者以“开发商把办公用房的地块建成住宅,欺骗购房者,致使业主无法实现居住目的”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索回购房款及利息。那么,开发商真的是欺骗购房者吗?法院审理该案件过程中历经何种“波折”?这类案件对购房者又有什么样的警示作用呢?
案情 购房买到“办公楼”,直言亏大了
李先生来东莞务工多年,他希望通过购买住房增加积分的方式定居东莞。东莞市富盈盈翠豪园建造有限公司,是石碣的“富盈盈翠华庭”小区的开发商。该小区前期已建成6栋,并早已完成销售,第7栋即最后一栋正在建设中。李先生经朋友介绍,并亲临小区进行体验,看中第7栋一套“二房二厅一卫”的“精装现房”。
在签订合同、交了定金、每月向 银行 缴纳月供之后,2014年8月,有人持购房合同到新莞人服务中心咨询积分入学时才被告知该栋楼根本不是住宅,积分制入学、积分制入户都不能加分,也不能将户口迁至其名下。李先生翻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现用途栏是办公楼、写字楼。
后来,众多购房者觉得被骗,纷纷向开发商讨说法,向相关部门咨询、投诉。李先生称,后来开发商内部人员也称,该块地如果建写字楼根本不可能有销路,所以从设计、建造、装修到宣传都是按住宅进行的。后来,开发商向购房者群发短信答复,承认7栋楼房屋都是按住宅进行建造和装修的。经多方协商,购房者要求退房,但遭到开发商拒绝。
李先生起诉称,他的目的是买住宅居住,但开发商却把办公用房的地块建成住宅,欺骗购房者,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居住的目的,按照规定办公用房根本就不允许生活居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48万元及利息。
对此,被告开发商称,如原告所称,被告将办公用房的地块建成住宅欺骗购房者上当,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居住目的,其理由并不成立,也不是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同样可以证明被告没有欺骗购房者,开发商的宣传资料、现场公示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总平面图》,与原告所签订的《在建房屋购买权预约协议》、《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显示原告所购买的房屋是商住两用,且土地使用权限近70年,装修偏重于住宅用途,该栋房屋完全可以实现生活居住的目的。如果说因不是纯住宅性质,而影响购房积分入户或购房积分入学的加分,那也是原告自己对加分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够和自己选择的结果。
法院 向多部门核实涉案房产为办公性质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欺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撤销及被告应否向原告退还房款等。
法院分别向多部门发函确认,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及市房产管理局的回函均表示,涉案房产所在土地的性质为商住,房产用途为办公,证明涉案房产的建设已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土地性质和房产用途与各部门的回复内容一致,未对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并经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明确载明涉案房屋的用途为办公,原告也对装修的标准与样板房进行了比对和确认,在知悉涉案房产实际状况的情况下,原告并未对房产的性质和用途提出异议或者表示拒签合同,而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名确认,表明其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在此之后,原告还在《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上签名确认,借款合同亦载明涉案房产的性质为办公,进一步证实原告对涉案房产性质的确认及购买的真实意思表示。再次,被告对涉案房产虽做了“可商可住可 投资 ”等宣传,但广告宣传仅为要约邀请,不属于要约,宣传中也未对涉案房产的性质和用途进行明确,不能凭广告宣传就认定涉案房产为住宅。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签订合同一定要看清约定内容
随着各地房价的日益增长,买房成了大多数家庭的重要事项,买房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纠纷也是层出不穷。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批系列案的当事人陈述自己想购买的是“住宅”,购买后却发现涉案的房屋实际为“办公楼”,故诉至法院,主张房地产开发商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由于案件涉及到的当事人相对较多,大部分都属于普通家庭,购买一套房屋花费的可能就是多年的积蓄,所以,当事人的情绪也较为激动,曾多次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案件审理过程也受到广大媒体的关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向国土局、房管所等多个部门发函就涉案房屋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合同中载明的房屋性质与各部门的回复内容均一致,经多次合议庭讨论,最终认定双方对房屋的性质的确认应以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购买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未对此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合同的约定,故判决驳回购买者的诉求。这类案件对购房者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提醒大家注意,尽管房屋买卖合同大多数都是较为固定的条款,且内容繁多,但在签订过程中,当事人还是应当看清楚合同的约定,以此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