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送房产给怀孕情妇 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
男子得知自己的儿子”不是亲生的,一气之下,两夫妻就向婚外情人索要回之前给的房子,告上了法院,最终,男子获得了购房首付款。
获知婚外情人怀有身孕后,准爸爸”张伟开心不已,答应帮情人在广州购置一套房产,为此支付18万元给情人作为购房首付款,并将该房登记在情人名下。但随着时间推移,张伟看着渐渐长大的孩子,越来越觉得孩子一点都不像他,便决定去做亲子鉴定,结果,儿子”果真非自己亲生。一气之下,张伟和妻子两人一同告上公堂想要拿回房产。昨日获悉,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有关房产的诉求。之后,张伟夫妇又起诉要求林红返还18万元购房首付款,最终获得支持。
婚外儿非亲生,告小三索房
2007年3月,广州男子张伟在一家桑拿中心认识了比他年轻近20岁的湘妹子林红,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便发生了关系。3个月后,林红告诉张伟已怀了他的孩子,要求张伟帮她在广州购置一套房产。当时,张伟没有任何怀疑,就答应为其购置一套房子用于抚养孩子。
据张伟回忆,在2008年1月,他交付订金1万元预订了白云区一套房产,此后又交付了15万元首付款以及相关税费2万元,房屋的产权证办在林红名下,余下房款分期付,自2008年6月起,张伟每月支付月供2500元,直至2010年12月份,共计30个月。
2008年2月,林红生下一个男孩,但随着孩子慢慢长大,张伟觉得不管是孩子的外貌还是性格,一点都不像他,为此带着孩子去做亲子鉴定,结果,鉴定结论显示这个的孩子并不是张伟的生物学儿子,孩子的亲爹另有其人。
此后,张伟多次要求林红返还购房款,林红都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张伟和妻子两人遂将林红告上法院。张伟认为,自己因误信林红,认为她所生的孩子是自己亲生的,才会为她支付购房款首期、月供款以及孩子的抚养费,现在亲子鉴定孩子不是他生的,林红取得的房屋首期款、月供款、抚养费等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而且他因误信孩子是自己亲生的,从而购房相赠,这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应予以撤销该房的赠与行为。张伟妻子则认为,丈夫未经她同意购买房屋赠与林红,侵犯了她合法的财产权利。为此,要求判决涉案房产归其夫妇所有。
面对控诉,林红辩称,涉案房屋是由她出资购买,房款也是由她支付,她月收入有七八千元,完全有能力支付这些费用,且房子产权登记在她名下,故该涉案房屋归她一人所有。
林红表示,自己也一直以为张伟就是小孩的生父,基于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张伟赠与她1~2万多元,这或者是一种交易报酬,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张伟夫妇全部诉求。
判决:房产归女方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争议的涉案房产原权属并不登记在张伟名下,房屋产权现登记在林红名下,该房屋还以林红名义办理了银行按揭,仍处于按揭贷款还贷期。结合张伟的陈述内容,认定林红就该房屋的购买也有出资。为此,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取得的原则,应当认定涉案房产的产权人为林红。
之后,张伟又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林红,要求林红返还首期购房款以及相关的税费1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之前的生效判决虽驳回了张伟要求返还房屋产权的诉讼请求,但认定了张伟实际就涉案房产支付了首期房款18万元。张伟在林红故意隐瞒小孩真实身份情况的欺诈行为下,所作出的以帮扶林红及小孩日常生活为目的的款项给付,应当认定为非张伟本人真实意愿的错误意思表示,林红据此所取得的不当利益应予返还。为此,法院判决林红应当返还这18万元款项。
法官说法:房产所有权以登记公示为准房款属债权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任何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都会涉及第三人利益,因此,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公示是物权的基础,所以公示原则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登记是物权公示的基本方式,通过登记,使第三人了解物权变动的信息,不仅能够使权利的变动形成一种公信力,更重要的是使第三人能够通过登记了解权利的状况以及权利是否存在负担,为不动产交易的当事人提供一种风险警示。
结合本案,房屋登记在林红名下即是一种公示,房屋的所有权在没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例外的情况下应当是属于林红所有,所有权以登记公示为准。张伟提供给林红的18万元房屋首期款,虽然用途是用于购买房屋,但从法律上来说仍属于债权债务的范畴,并不会导致已登记在林红名下房产的公示效力发生变动,张伟只能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直接主张房屋所有权在法律上不会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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