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复建安置标准统一为280平方米
广州日报讯 (记者方晴)《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在广州市法制办官网挂出并征求意见。《办法》公布了广州市各区街镇的征地补偿标准,较现行标准大幅提升,越秀区和天河区部分街道被定为最高标准40万元/亩,最低标准为8.50万元/亩。
越秀区标准最高达40万元
白云不同街差价16万元/亩
根据《办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与2012年实施的《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相比,新征地补偿标准有大幅度提升。
新标准按各区不同街(镇)划分,其中越秀区标准最高,达40万元/亩;其次是天河区,按不同街道划分了3级,分别为40万元/亩、36万元/亩和32万元/亩;荔湾区被划分为2级,分别为34.80万元/亩和26万元/亩;白云区20条街道被细分至5级,最高与最低差价16万元/亩。
《办法》还规定,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差异。同一征地项目的征地范围跨越不同区域,按对应区域征地补偿标准补偿。
《办法》要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先安置、后搬迁。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
超过280平方米的面积
超出部分只能给予货币补偿
有合法产权的被征地农民的住宅房屋,按照每栋村民住房280平方米确定基准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购买;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予复建安置,给予货币补偿。
《办法》规定,货币补偿的计算标准为: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区位补偿单价×土地补偿面积。除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农民的房屋补偿还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配合搬迁的奖励等。但征地经济奖励每亩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地补偿标准的10%。
征地补偿费用
须在三个月内足额支付
《办法》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用地单位已提前足额预付的除外。
违建是否补偿
以2007年6月30日为界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规定以2007年6月30日为界,在此之后的一律不予补偿。
在此之前的,若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且符合《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经村集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现状房屋不超过28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按“拆一补一”复建安置,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按照房屋补偿计算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属于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占地建设的不予复建安置,按建安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