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见涨 房东耍赖恶意起诉被判驳回
中新网广州8月24日电 (周艺 王雷)为了能尽快将商铺另外租给他人,谋取更高的租金,原告廖某故意不收取租金,反而恶意起诉承租人王某拖欠租金,意图解除合同,收回商铺。记者24日从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获悉,日前,该法院审理此案,驳回了廖某诉求。
据了解,原告廖某与被告王某于2013年1月5日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廖某将其所有的花都区花山镇二层商铺租赁给王某经营餐馆,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季度形式收取,按2013年1月、4月、7月、10月4个季度交付。合同签订后,廖某都是于每月初到王某的店铺收取租金,双方合作很是顺利。
2013年7月起,廖某未按合同约定到王某档口收取租金,经王某多次打电话给原告催促收租,原告依然迟迟不来收取租金。原来,某银行看中了廖某的商铺及相邻的商铺,想一起承租开办金融网点,遂与廖某洽谈租赁事宜,给出的租金远远超过王某现在承租的租金。廖某见有更大的利益可图,便想赶走王某,将自己的房屋租给银行。但双方合同白纸黑字,不能轻易违约,否则要赔偿王某的损失。但合同约定了迟交房租10天,房东可以解除合同。于是廖某便耍起小聪明,本来月初都是自己去王某经营餐馆去取房租,于是在下月初便不再去王某经营餐馆取房租,而王某联系向其交租时则推脱自己没空。10天后,廖某以受害人的身份径行跑到法院起诉,称王某延迟交房租,未履行义务,要求法院解除双方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庭审中廖某承认在其起诉后被告曾向其表示交付租金,被告亦表示只要原告愿意收租,其随时可以交付租金。由此可以看出被告迟延交租并非是其自原因所致,被告主观上没有拖欠租金的恶意,原告以被告迟延交租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场地的请求,理由均不成立,花都区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