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弟媳名买房要求过户遭拒?弟闹离婚要分哥的房产
广州日报佛山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谭颖思)弟弟夫妻闹离婚要分割房产,这时哥哥却跑出来声称他才是房产的实际主人,弟媳只是挂了个名没出一分钱。一方面,房产证上的名字确实是弟媳,而另一方面,该房产却与其他房子打通,一直由哥哥居住了六年。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哥哥跳出来说话,究竟是因为他确为房屋的主人,还是为了和弟弟恶意串通企图转移财产?此案一时间疑雾重重。
佛山禅城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了一审宣判,法院从房产证的实际持有人、房屋的实际支配情况以及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哥哥所有。
弟闹离婚要分哥的房产
2015年11月,凌某的弟弟和妻子霍某闹离婚,为了夫妻共同财产等的分割闹上了法庭,而涉案的“共同财产”中,包括了禅城区的一套房产。
这事看上去和凌某没有任何关系,可是凌某却为此将弟弟和霍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这套房产实际上是他所有,并要求弟弟及霍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据凌某称,2009年,凌某同时购入佛山市禅城区某小区同一层两套房屋,并将两套房屋打通居住。因当时的限购政策原因,凌某无法同时购置两套房屋。于是他和弟弟夫妻协商后,决定凌某出资并以霍某名义购买其中一套房屋,约定房屋交付后由凌某使用,待限购政策解除时,霍某把涉案房屋过户至凌某名下。
收楼后,凌某全家一直居住至今。自购房限制政策解除后,凌某多次要求霍某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却遭到拒绝。
焦点:
是哥哥买的房?
还是兄弟串通转移财产?
哥哥:房款是我出 房证在我手!
庭审中,凌某的弟弟在答辩状中也承认,房屋并非夫妻共有,而是属于哥哥所有。
凌某则辩称,自己是购房及产权资料的实际持有人。买卖合同上登记的买受人联系地址及电话均是凌某的有效联系方式,且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等与房屋相关的原始凭证均由自己掌控。此外,房屋的贷款本息均是其支付。现佛山市某商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阿杰证明,该公司实则为凌某所有。2009年至2013年期间,在凌某指示下,阿杰通过银行账户向霍某转账,款项用于支付涉案房屋的贷款本息。另外,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两套房屋已打通,2010年9月至今,一直由凌某一家人居住。
弟媳:丈夫兄弟俩串通转移财产
而被告霍某则坚称凌某只是受委托办理买房事宜,涉案房屋实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凌某说因政策性原因,无法以其名字购置两套房,但凌某与霍某购房时间为2009年2月,而佛山市执行购房限购政策为2011年3月,实则是虚假捏造。此时凌某要求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其所有,事实上是凌某与丈夫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霍某提供了买卖合同以及房产证,证明买卖合同是自己与房地产商签订,购房税费也是其所支付,且《房地产权证》明确记载权属人为本人。购房资金则是凌某与丈夫及案外人合伙经营信息服务公司盈利所得。
霍某还说,2009年购房时,样板房位于六楼,因凌某兄弟喜欢顶楼,才购买了涉案房屋,但2010年8月收楼时,霍某乘坐电梯至20楼以上开始头晕,无法在涉案房屋居住,才另外选购了现居住房屋,将涉案房屋借给凌某居住。
一审:
“借用说”有违常理 真正屋主是哥哥
禅城区法院认为,从房产证的持有看,购房资料及产权证书原件均由凌某持有,这些原件均是房屋的重要凭证,按一般常理产权人不会随意交由他人;
其次,从购房款的缴纳情况看,凌某提供了转款的记录、证人证言、房地产商出具的《证明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讼争房产购房贷款由凌某按时还本付息及提前还清贷款的事实,且讼争房产的契税和物业维修基金亦由凌某交纳;
其三,从房屋的支配使用情况来看,根据两套房产平面图、物管公司出具的证明、物管费和水电费的缴费凭证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凌某将两房打通、装修后用于自住的事实,这已经超过了霍某所称的“借用”性质。霍某所称的将房屋借给他人长期支配使用但一直未提出异议,与常理相悖,难以得到法院采信。
此外,禅城区法院还查明,霍某所称的“合伙经营”取得盈利而买房的事实,经查信息服务公司变更登记前后的工商信息均未显示合伙经营的情况。
综合各种证据,禅城区法院近日一审确认凌某是涉案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并判决涉案房产归凌某所有,要求霍某夫妻协助凌某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目前,霍某已提起上诉。
说法:购房者应以正规方式购房
禅城区法院表示,近几年,不少购房者为了规避政策,降低购房成本,采用借名买房的方式购房。借名买房表面上似乎规避了很多限制性条件,但实际上暗藏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因其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若购房后登记购房人反悔,而实际出资人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的事实存在,则会使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钱房两空。
为此,法院建议,借名买房的方式使出资人承受较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购房者应尽量通过正规方式购房,以免因违反国家政策或无法证明借名买房事实而导致钱房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