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妹职业性苯中毒 工厂防范有缺陷判赔近29万
东莞时间网讯 26岁的打工妹阿华(化名)在谢岗镇一家电子公司打工两年后,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被评定为七级伤残。阿华状告工厂索赔29万余元。
昨日,记者从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发现这家工厂同工种工人中有13人被诊断患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可推定工厂在工人职业病防范、安全生产保障上存在重大缺陷,最后判令工厂赔偿阿华近29万元。
打工妹工作两年苯中毒
同工种13名工友“中招”
2009年来自四川的阿华入职谢岗镇一家电子厂,工作中需要接触油漆和天那水。
2011年6月,在东莞市慢性病防治院体检时发现白细胞偏低,此后一直住院治疗。此后小华被该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经检测,阿华所在车间空气苯浓度低于检测下限。厂方未提供阿华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及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材料。
2011年6月,该厂85名同工种工人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其中有13人发现血白细胞计数偏低。
2012年2月9日,阿华经社保部门认定,其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后被鉴定为工伤伤残七级。
至今,阿华仍需进行后续治疗和加强营养补充,同时丧失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机会,自己及亲人因此遭受巨大的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因此她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向工厂索赔29万余元。
劳动者此前曾从事此类工作
用人单位不需负全责?
法庭上,阿华认为工厂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符合劳动保护条件,未做好职业防护措施,未告知其工作内容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致使其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患上职业病,工厂具有重大过错。
阿华供职的工厂辩称,阿华曾在其他电子公司工作三年多,也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因此公司即使有侵权行为,也不必负全责。且公司在小华入职时已告知其工作内容,也已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保护条件,做好职业防护措施。
对职业病防范存在重大缺陷
用人单位被判赔近2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作为存在高度职业病风险的生产单位,应该提供阿华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及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材料。阿华入职时,公司并未为其做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无法证明小华患职业病系由于其在之前的工厂工作所致。从实际后果来看,该公司85名同工种工人中有13人发现血白细胞计数偏低,并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如此高的职业病患病比例,可以推定公司在工人职业病防范、安全生产保障上存在重大缺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该工厂支付阿华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9055.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