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不开发票”的霸气何来?
[茶座]
堂吉伟德
本报昨日报道,有读者向本报反映了在消费时享受了折扣却不能开发票的遭遇。记者咨询税务部门了解到,商家以特价等优惠理由或以所谓公司规定拒绝提供发票的,均属违规行为。
相信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商家要么给予一定的消费折扣,要么以开发票不打折,让你在二选一中犯难,“打折不开发票”几乎成为行业潜规则。表面上看,商家牺牲了一部分利润,消费者也因此获益,是双赢。其实不然,一方面造成商家事实上的逃税行为,另一方面又损及了消费者的利益,当出现消费维权纠纷时,消费者可能因为没有发票作为证据,将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商家给消费者开发票属于法定义务,与其是否打折的商业促销行为,并无任何联系。其之所以敢无视法规的存在,笔者认为可以从商家、消费者、监管部门分别找原因。
一是这种现象泛滥成灾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在各个行业都存在,有“法不责众”的态势,有着很强大的路径依赖。二是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不足,助长了商家的违法气焰。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要么因为人情关系,要么因为维权难度,要么因为意识不足,更多的时候基于贪图小利而不坚持原则。三是处罚力度不够,未能形成威慑效应。一方面,相比于商家违法行为所得来说,时下处罚力度明显偏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如遇到商家拒开发票,如经查属实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商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更何况其中的执法弹性也过大。另一方面,税务执法效率和手段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除了接受消费投诉之外,时下的税务机构没有常规的监控手段,相比于违法状况来说,被举报和查处的案例只能是极少数。
凡此种种,都使得“打折不开发票”的霸气十足。找到病根,对症下药就能药到病除。除了消费者要有维权意识,对于税务监管部门来说,加强自身执法监督力度,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商家的责任意识和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都应成为升级管理的题中之义。唯有公众和执法监督坚挺起来敢于“亮剑”,商家才会对规则心存敬畏,才会做到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