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伪造执行材料贿赂法官 侵吞执行款80万
▲郑喻前往法院领取此前的判决书。京华时报记者卫张宁摄
▲郑喻此前经营的晨丰煤矿所在地。 京华时报记者韩林君摄
案件经过示意图
北京商人郑喻(化名)因与鸡西市农村信用社发生 经济 纠纷,将信用社告上法庭,法院判处信用社赔偿郑喻近270万元。该款项到账后,却被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王禹通过伪造执行材料,将其中的80万元左右据为己有,30万元左右行贿执行局法官黄国山。而郑喻本人却只获得40万元。目前,法警王禹诈骗案和法官黄国山受贿案已立案调查。
“遥控”打官司埋下祸根
郑喻是北京商人。1999年阅兵当天,他的 银行 账户存款达到1000万元,这是他个人资产的顶峰。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郑喻的 投资 屡屡失败,资产不断缩水。到今年,就只够维持基本生活了。而在这所有失败的投资中,黑龙江省鸡西市晨丰煤矿是他花费最多,也是损失最多的。
2004年,郑喻感觉煤炭要涨价,斥资200多万元从当时的滴道区城市信用社处购进位于滴道区四平山下的晨丰煤矿。为使煤矿硬件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他又花费80多万元修缮煤矿。2006年,滴道区城市信用社被鸡西市农村信用社接收。2008年,鸡西市农村信用社以郑喻未全额缴纳购矿款为由,将煤矿以250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一位戴姓商人,更名铁盛煤矿。郑喻前后300多万元的投资就此打了水漂。
2010年,郑喻先后委托律师刘娟、代杰将鸡西市农村信用社告上法庭,鸡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此案审理过程颇为周折,经历一审二审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历经3年多,2014年3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鸡西市农村信用社赔偿郑喻近270万元。然而早在2013年,铁盛煤矿已经关停。
郑喻说,他的生意都在北京,距鸡西遥远,所以不常去,都是代杰帮他打官司。很多时候,他与代杰都是电话联系,“遥控指挥”。代杰是鸡西本地律师,因为人脉广,被朋友推荐给自己。郑喻觉得,他的官司能够水落石出,与代杰的人脉是分不开的。让他没想到的是,代杰的代理为此案埋下祸根,也正是因为代杰的广泛人脉。
法警冒充执行局法官行骗
2014年4月,代杰向郑喻介绍了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王禹。王禹自称是郑喻案的执行情况负责人,为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纰漏,特意到北京找他了解情况。王禹当时告诉他,执行程序大概从5月开始,6月郑喻就能拿到钱。
当年下半年,郑喻开始和王禹频繁接触,但始终不知道王禹的真实身份。一开始,王禹自称是执行局法官;后期,又自称是执行局工作人员。直到王禹、代杰都被鸡西市公安局抓获,郑喻才从办案民警口中得知,王禹只是一个法警。
王禹欺骗郑喻的不只是自己的身份。据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早在2014年4月17日,鸡西市农村信用社的给付义务就已履行,郑喻的债权已经实现。郑喻事后回想,近270万元执行款早已到达法院,王禹是想将钱划进自己腰包,才会和他见面。王禹在骗取他的信任,好让他办理相关手续和材料。
2014年5月,郑喻找王禹追讨偿款。王禹给了他10万元,说这是鸡西市农村信用社支付的“执行保证金”,若后期款项执行不到位,这10万元就归郑喻所有。6月,郑喻再次找到王禹。王禹开始吓唬他,称“难度较大,款项尚未执行”,只要听自己安排,就能拿到100万元执行款。王禹还劝郑喻要忍气吞声,拿到100万元总好过一分没有。
三四年官司打下来,郑喻已精疲力竭,加之罹患肿瘤,实在没心思与王禹纠缠。
按照王禹的要求,郑喻写下债权转让协议。协议中注明,郑喻将与信用社纠纷一案的债权整体转让给李燕,落款日期为2015年6月15日。郑喻提供的询问笔录复印件显示,2015年6月15日,王禹以审判员的名义让郑喻做了一份笔录。笔录中,郑喻表示李燕是他的前妻、现委托人,李燕提供的一切授权都是自己的真实意思。
郑喻说,李燕只是他的普通朋友,是郑喻案最初的代理人。但她本人并非律师,只能以郑喻亲属的自然人身份代理。为使其顺利代理,郑喻出具了证明材料说两人是夫妻。但是,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二审判决郑喻败诉。李燕在2009年撂挑子去了美国,将郑喻介绍给另一代理人李娟。
签好转让协议后,王禹又给了郑喻30万元,并约定剩余的60万元在三天内到账。王禹的许诺却再次落空。郑喻这次不再相信王禹,开始自己查找执行款下落。很快,郑喻就在网上查到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他再一查账,发现钱已被打进代杰的账户,才明白自己上当了。
2015年6月28日,郑喻来鸡西找到王禹。王禹却拿出一份材料称,他的钱都被代杰转入李燕的账户。对此说法,郑喻并不相信。因为代杰告诉他,钱都给了王禹,至于王禹是否给了李燕,代杰也不清楚。另外,李燕自2009年出境后,至今没有入境记录。王禹辛苦骗来的钱,不可能轻易给了她。于是,郑喻在2015年7月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报案。
110万元被法警法官瓜分
截至记者发稿前,王禹案正在由鸡西市公安局侦办,法官黄国山受贿案正在由鸡冠区人民检察院调查。
黄国山案检察官覃岩(化名)说,郑喻报案时举报了三个人:王禹、代杰和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黄国山。现在,王禹因涉嫌诈骗罪、行贿罪被鸡西市公安局拘留。代杰被鸡西市公安局拘留后取保候审,“应该是身体不好”。黄国山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鸡西市检察院拘留。
经初步调查,郑喻近270万元执行款中,有80万元左右落入王禹手中,代杰拿到5万元,王禹另拿出30万元行贿黄国山。剩下的钱按现有证据看,是被李燕拿走了。但李燕人在国外,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还没对她进行调查。
覃岩说,王禹具体的行骗过程还不清楚,不排除有其他法院内部人员牵涉其中。从现有情况看,王禹是整个事件的主谋。王禹为拿到钱费尽心思,伪造了很多文件,让案件执行由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操作,“一切都是假的,而且都是有预谋地造假”。黄国山对犯罪事实基本承认。王禹则较为反复,极力想证明是黄国山索贿,以减轻自己的罪过。
在鸡西市公安局方面,调查也取得相应进展。此案警官朱先生表示,王禹只承认拿走80万元,坚称剩下的钱均由李燕拿走。代杰则表示,自己只拿走5万元。因李燕人在国外,且案件关于她的证据不足,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关键证人自杀致调查受阻
对于案件调查进度为何缓慢,覃岩解释说,是因为有一名关键证人在调查过程中跳楼自杀。此人是执行局内勤人员林先生。林先生在接受检察院两次问询后,在家中跳楼自杀,使线索中断,无法判断执行局副局长刘盛义和执行庭庭长张宗秀有无涉及此案。
覃岩说,之所以怀疑张宗秀,是因为在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裁定书上,黄国山只是署名书记员,张宗秀署名的才是法官。王禹既已给黄国山行贿,很可能也买通了张宗秀。而刘盛义作为主管执行立案的执行局副局长,在此事上显然存在失察,但不清楚是否有进一步的职务犯罪。
至于为何没有对张宗秀、刘盛义直接调查,覃岩指出,是因为有知情人反映称,张宗秀很可能是被利用,“裁定书虽然显示黄国山是书记员,但实际执行法官就是黄国山。”黄国山并非是具有法职的法官,才会署上具有办案资格的张宗秀的名字,张宗秀本人不掌握实权。而“刘盛义应该与此案有较大渊源”,此案能在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需要刘盛义的首肯和签字。执行的具体法官也是由刘盛义来分配。但刘盛义身患白血病,现在家养病,从2014年下半年起就已不在执行局上班,“因为刘盛义的病,检察院也不便对其直接调查”。
覃岩称,林先生自杀后,其家属多次到检察院要求调查组负责。家属认为,林先生的死是由检察院的调查造成的。检察院迫于其家属压力,对调查组给予组织内部调查,黄国山案的调查也被暂时搁置。
覃岩说,自己从检30年,郑喻案确实较为复杂,“因为属于公检法机关的人执法犯法,很多事被做得很周密”。同时,调查者与被调查者出自同一系统,想通过私人关系“走后门”,也不是没可能。“我原想在2015年年前着手调查张宗秀和刘盛义,不想林先生的死使调查一度受阻”。
法院称该案执行程序合法
今年1月9日,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称,根据他们的调查,2014年3月4日,郑喻的委托代理人代杰到该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该院指派黄国山承办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以转账方式于当年4月17日向该院执行庭账户(执行款专户)内转款270.539672万元。款项包括本金259.2980万元、诉讼费27544元、申请执行费28605.2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56267.48元。该院于当年4月18日经审批将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人郑喻的委托代理人代杰。代杰来办理手续时,持有郑喻亲笔签名的委托书,故而法院认为手续没有问题。
城子河区人民法院认为,郑喻案申请执行依据有效,执行程序、措施合法,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权申领执行款,支付执行款的程序合法。该院工作人员王禹、黄国山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属个人行为。二人已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对此,郑喻解释说,“代杰之所以有我签名的委托书,是因为代杰曾以方便办事为名,从我这儿拿了好几张有我签名的白纸。”郑喻不认为,执行款被侵吞只是王禹等的个人行为。他认为,无论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庭庭长等有无问题,都应承担责任,因为“钱是从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流入的代杰账户,整个过程我都没被告知,并不知情”。
难相信剩余款项已经出境
从2010年至今,郑喻与信用社纠纷一案已有15年。他不仅煤矿生意没做成,付出的投资大部分也未收回来,可谓是“鸡飞蛋打”。
郑喻说,后悔当初对此案不够上心。他和代杰开庭前才是第一次见面,之前都是电话联络,彼此并不了解。此外,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却由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也没有引起他的警觉。一个自称是法院执行局法官的人来和自己讨要手续,自己也没核实身份,客观上壮大了代杰、王禹等违法犯罪的胆子。
目前,郑喻虽联系不到远在美国的李燕,他却并不相信剩下的100多万元在李燕处。他怀疑,王禹等因熟知法律程序,能评估犯案风险,可事先对相关人员进行打点,减轻判罚。因此,他觉得部分执行款也进了个别检察官的口袋。
对于张宗秀、刘盛义未被直接调查,郑喻显得有些不满。他认为,此案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刘盛义批准。如果刘盛义能在这些环节中严格把关,王禹的诈骗就不会成功,自己也不会有损失。“我听说王禹确实存在对刘盛义的行贿行为,具体数额并不知道。检察院以刘盛义生病为由,不对他进行彻查实在说不过去。”郑喻还认为,不管张宗秀是否掌握实权,“只要他在执行裁定书上签过字,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没有他的签字,这次执行也不可能成立”。
然而郑喻在赴鸡西了解此案进展时,通过官方只能得到“案情正在调查,无法透露更多细节”的答案。如此苦苦挣扎在旷日持久的官司中,对郑喻来说,追问案情进展不是为了给调查部门施压,而是要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一点希望。
■律师观点
受贿法官或判十年以上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健说,在经济纠纷案执行的实践中,确实存在非一审法院执行的案例。一般来说,如果被告财产所在地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不同,可能会由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过程缓慢等问题,原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中级人民法院可指定更换法院执行。但像在此案中,案件执行前,执行法官与当事人见面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姜健说,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将赔款直接打入代理律师代杰的账户,不是没有合理的可能。郑喻若在当初签订代理合同时,授予过代杰这项权限,法院就可以将钱打进代杰的账户。
姜健说,如果黄国山果真受贿30万元,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牢狱之灾。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姜健说,如果王禹果真犯有诈骗罪,且数额达80万元之多,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姜健说,公安机关未强制要求李燕回国接受调查,是合理的。因为,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李燕有犯罪嫌疑。她充其量是一个关键证人,公安机关没有权力强制要求她回国。
对于检察院因刘盛义病重暂缓对其调查,姜健认为不妥。如果刘盛义真的病重,可采取取保候审等手段来维持他的 健康 ,但不应该因此免予对他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