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被告方变供 称被害者死于肝炎
昨日上午,备受公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5法庭公开审理。被指在饮水机内投放二甲基亚硝胺致室友黄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辩称其没有杀人动机,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辩方律师指黄洋死亡为爆发性乙型肝病巧发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鉴定黄洋死因。
今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庭审持续13个小时
昨日上午8时45分,上海高院大门前,黄洋的父亲黄国强面对媒体称不会原谅林森浩,至于是否担心二审改判,他说会等待法庭公正判决。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同律师一起进入法院,没有回答记者们的提问。一审时,林尊耀曾遭大批记者围堵,此次为他选择了距上海高院较远的偏僻酒店。
上午10时,庭审准时开始。整个庭审中林森浩回答询问思路清晰,多次用双手捂脸,且不时发出抽泣声。除中午及傍晚两次短暂休庭外,昨日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11时左右。林森浩的两位辩护律师斯伟江、唐志坚当庭提交7组新证据,以证明黄洋的死不排除其自身健康原因,并就死因向法庭提出重新进行鉴定。
在最后陈述中,斯伟江认为林森浩应是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应在10至15年之间。唐志坚则认为可以以过失伤人使人致死罪量刑。
公诉方认为,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希望法庭能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诉讼代理人代表表示,希望维持一审判决。
林森浩表示,如果能活下来,希望从经济上补偿黄洋父母;如果“走人”(维持死刑判决),希望黄洋父母走出阴影好好活下去。
昨晚11时20分许,正当合议庭表示休庭时,因辩方律师建议继续辩论,法庭宣布每方给予10分钟,开启第二轮辩论。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犯罪嫌疑人为其室友林森浩。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后上诉,“认为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想就相关事实进行澄清”。
“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
昨天庭审,林森浩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医胡志强到庭。据林森浩的辩护人称,胡志强从事法医鉴定工作30余年,曾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工作多年,并在“湖南黄静死亡案”“黑龙江代义死亡案”“吉林张庆死亡案”“北京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案”等全国重大要案中担任鉴定或论证专家。胡志强是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
曾代理过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妻子死亡案件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他的代理人被检方指控称掐死妻子后焚尸,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聘请胡志强担任法医后,案情出现了转折。今年3月20日,一中院判决常林锋无罪,并当庭释放。
“胡志强的法医鉴定对此案的改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赵运恒说。
辩论
“我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而且我要澄清一个事实,我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复旦投毒案二审庭审以被告人林森浩的变供开始。一审中沉默少语的林森浩,在二审更换了辩护律师,庭审中也更加主动。庭审持续了一天,控辩双方围绕四个焦点问题展开法庭辩论。
焦点一是故意杀人还是好奇整人
庭上,林森浩接受其辩护律师及检方询问。他供述称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林森浩称,3月30日晚他听黄洋说要在愚人节整人,“这个想法就一闪而过。”林森浩交代,自己这么做,就是好奇黄洋遇到这种事怎么办。林森浩称,自己和黄洋没吵过架、打过仗,也不妒忌黄洋。所以,不存在一审判决中说的对黄洋不满,决定投毒黄洋。
针对公诉人指控自己在2013年3月下旬便在网上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指控,林森浩称那时查阅是为了补充论文。而针对自己曾观看牯岭街杀人事件的电影,并发帖称就不怕死等之类的话,林森浩称那是在对面宿舍看的,跟投毒案没有关系。
焦点二喝一口能否致黄洋死亡
针对黄洋被毒死的指控,林森浩辩护律师称,二甲基亚硝胺剂量投进饮水机去多少、黄洋喝了多少、又吐出多少,该问题没有查清楚。
法庭当庭播放了林森浩模拟投毒的一段 视频 。该视频显示,林森浩双手捧起饮水机水桶,他用左手将饮水机水桶斜倚在左侧墙上,然后将小棕瓶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倒进饮水机凹槽。放好水桶后,林森浩还俯身闻了闻饮水机开关,然后用水杯又将清水冲进凹槽。
林森浩称模拟投毒的录像是根据侦查笔录模拟的,是有问题的,实际上饮水机里的水量要大于实验中饮水机里的水量1100毫升。
林森浩称,棕色小瓶装的二甲基亚硝胺是在2011年3月3日买的,100毫升装,其拿到时,瓶内剩下的约有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所以其认为只有30毫升,而不是指控投入的75毫升或50毫升。
焦点三所投是否是“二甲基亚硝胺”
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提出,林森浩获得的毒物二甲基亚硝胺系非法制作,“按照书本上的方法做的,又放置了那么多年,林使用的时候,它还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辩护人称,林森浩投毒所用的二甲基亚硝胺,在2011年一次大鼠实验中的实验结果显示,当时的毒性就低于国家标准,按照事发时水桶中1200毫升的水量计算,黄洋喝下去的绝对不到致死量。辩护人在庭审中多次要求检方出示关键证据质谱图,检方未予回应。
对此质疑,检方称,三份质谱图比对证明毒物是二甲基亚硝胺。同时检方否认故意不提供质谱图的说法,并认为黄洋的致死量没有精确数据,因为不能拿人来做实验,因此定量检测没有意义。
记者还从庭审中获悉,同样一份尿液,两个化验机构对黄洋尿液的化验结果却不相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是黄洋的尿液中含有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则没有检出。对于这个问题,检方以证人证言称,两个机构使用的检测方法不同,所以检测结果有出入属于正常。
焦点四黄洋死于中毒还是肝炎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作为鉴定人,表示黄洋死亡原因鉴定为:符合二甲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
林森浩辩护人邀请的法医胡志强在庭上提出,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其次,根据目前检测报告,认定黄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据,而通过病理检测,确定死亡性质是中毒并且是特定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检方从法医胡志强的专业资质、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引用的相关学术论文、动物实验和人体之间是否有差别等,提出了质疑。
检方同时认为,胡志强的结论主要依据的是文书、报告等,没有参与尸体解剖。“能不能认为你对原来的尸检过程获取的证据是认可的,只是不认可它的结论?”“如果你连尸检获取的证据也不认可,根据它出具结论不觉得是矛盾的吗?”
法官当庭表明,胡志强所说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