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男子抢劫后致电受害者 要求归还其作案工具
中新网广州10月28日电 (索有为 胡巧玲 蒋春香)因吸毒产生幻觉,对他人驾驶的车辆产生强烈的占有欲,罗某竟骑着摩托车去抢正在行驶的小汽车。抢劫后,罗某还致电受害者,要求归还其作案工具。
广东清远法院28日通报,该案件经清远中院终审,罗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3月6日16时许,家住清城区龙塘镇的罗某因吸毒产生幻觉,对经过其家门的一辆黑色本田小汽车产生强烈的占有欲,遂驾驶一辆女式摩托车追出去。追至某村路段时,罗某行至小车前方,用摩托车挡路的方式逼停小车,待司机下车后,罗某趁其不注意迅速拉开小车门上了车,并发动小车冲开司机的阻拦,将该小车抢走。司机迅速报警。
次日,罗某从被抢车内找到受害人联系方式,两次打电话给受害人称抢了其车,并要求受害人归还其遗留在现场作案用的女式摩托车。第三天,罗某驾驶被抢小车在清城区与一辆白色小车发生交通事故。警方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罗某驾驶的车辆属被抢车辆,遂将其抓获归案。
经审理,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作案工具无牌摩托车及折叠刀具。罗某不服,向清远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其抢车行为是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导致,当时其行为失控,且未使用暴力,故不能构成抢劫。
清远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在罗某抢劫后,受害人曾站在车前方阻拦其驾驶车辆离开,但罗某不顾受害人安危,继续驾驶车辆撞向受害者,迫使受害者放弃阻拦。罗某的行为已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使受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反抗无效,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罗某已年满18周岁,具备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吸毒后犯罪依法亦应承担刑事责任,遂依法驳回罗某的上诉、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