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报告同提呼格案:高法自责 高检反省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在北京、上海组建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办理跨地区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解决一些当事人“争管辖”和诉讼“主客场”问题,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设跨行政区划法院解决地方保护
法院人财物与地方“脱钩”,避免干扰司法
“当事人‘争管辖’和诉讼‘主客场’实际上说的是一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解释说,当一个纠纷出现的时候,有两个以上的法院同时拥有管辖权。此时,原被告双方都希望到案件能够在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进行审判。当被起诉方了解到对方已经起诉的时候,他可能也会对同一个纠纷提起诉讼,通过行使诉讼权来争夺主客场。这就是所谓的当事人“争管辖”和诉讼“主客场”。
那么,这个问题存在的根源是什么?在洪道德看来,主要是由于一些法院存在地方保护倾向。
“有些案子都想审,有些案子都在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分析认为,“争管辖”的问题之所以存在,一个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另一个原因是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影响。
事实上,当事人“争管辖”和诉讼“主客场”的问题由来已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法曾在2009年出台《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该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去年12月,上海和北京相继成立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率先成立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在莫纪宏看来,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案件,可以解决原被告对法院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问题的担心。
何家弘认为,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不过他表示,目前这一改革尚处于试点阶段,涉及的问题很多。而且,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全面推行也不是那么简单的。“这么多年来,法院的设立都是和政府部门平行的。改的话只能在某些地区,以后也不可能所有的法院都成为这种的。”
“这两年的司法改革在推行地方法院在人财物上逐渐脱离地方的掌控,这也是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干扰司法的措施。”何家弘说。
新京报记者 贾世煜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摘要: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为重点,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的,逐人审查;正在保外就医的,逐人见面、重新体检。
多举措关紧“提钱出狱”闸门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过程应该尽可能公开和透明
在去年的工作报告中,最高检就已经针对该现象部署了2014的工作重点。当时,曹建明提出,“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刑罚执行情况。”
而2014年也是我国司法机关屡次出重拳治理此种乱象的一年。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同时通过《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等一系列规定,意在关紧不法分子“提钱出狱”的闸门。
截至去年年底,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213件252人。而在近日最高检公布的5个典型案例中,涉案人员均为公、检、法、司的干部。
从数据来看,这一系列举措取得了明显的效果。2014年,全国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同比下降6.65%。其中减刑案件同比下降5.26%,假释案件同比下降23.81%。
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谢佑平教授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在种种乱象背后主要是两个程序上的漏洞。
首先,是监狱方面提出的减刑报告,“这个报告是否能够提供以及其中内容如何,直接决定着犯人能不能减刑。”他认为,如果监狱方面的报告提供者收受好处,那么某个特定的犯人可能会被给予优待,甚至违规加分。
此前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王公义曾对媒体表示,监狱系统里有一套非常严格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考核体系。他介绍,减刑、假释主要是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环节,容易出现假计分、假立功等问题;就暂予监外执行而言,主要是疾病诊断鉴定环节,容易出现假鉴定等问题。
谢佑平认为,第二个环节则是法院能否做到公正裁判。对此他建议,这个过程应该尽可能公开和透明,比如减刑程序的信息要公开。“法院应该尽可能公开审理,而不是书面审理。而检察机关有监督权,应该审查报告的真实性。”
新京报记者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