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义务教育阶段民校招生10种行为或违规

15.04.2015  14:25

  绘图:吴文锋

  民办学校的招生政策指引呼之欲出。4月14日,东莞市教育局公布了《关于做好东莞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严格规定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要坚持自主招生、免试入学、信息公开和自我约束的原则进行,坚决处罚委托或借助中间方(含社会机构)通过组织考试、竞赛或培训等形式选拔生源等10种招生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民校只能面谈招生

  “通知”说,民办学校的招生对象为招收义务教育1—9年级学生,其中小学一年级必须年满6周岁(出生日期在2009年8月31日或以前),初中一年级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民办学校的招生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由学校自行确定,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采用网上报名、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等形式。这意味着,以往以笔试为主的高收费民办的“小升初”考试,将正式画上句号。

  其中,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小升初的面谈时间由学校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而高收费民办学校小升初的面谈时间安排在2015年5月-6月的节假日(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面谈工作全面结束后,民办学校根据面谈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并及时公布;采用摇号或电脑派位形式的民办学校,录取结果应于当日现场公布;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可以简化面谈程序,直接录取,并向社会公布录取名单;高收费民办学校小升初录取名单的公布时间统一安排在2015年7月2日17:00以后。民办初中学校的注册时间统一不得早于7月3日。

   规范招生行为推进“阳光”招生

  “通知”也对学校的招生行为进行了规范。

  按照规定,各镇街教育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加强对违规招生行为检查监督工作。对有违规招生行为的民办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视情况按相关规定给予不办理学籍、取消评优资格、撤销先进称号、年检不合格、扣减该校下一年招生计划、责令停止招生等相应处罚,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不按核准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进行招生的;不按全市统一安排提前招生的或提前公布录取结果的;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录取新生的;委托或借助中间方(含社会机构)通过组织考试、竞赛或培训等形式选拔生源的;委托或变相委托小学推荐优秀生源的;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奥赛”成绩、社会艺术考级、特长评级等作为招生录取依据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的;不按规定收取学生有关费用的;入学后不按规定为学生注册学籍的;入学后没有按规定进行常态编班等10种招生行为均属违规招生。

  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说,民办学校要制订规范的学校招生方案,方案应包括学校的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和时间、招生的方式和程序、招生录取时间、咨询方式、学费收费标准等,切实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推进阳光招生。

  他说,此方案已在教育系统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若市民对此招生政策存在意见和建议,可于4月18日之前向市教育局基教科反映。

   ■链接

  民办学校招生须遵守“四原则

  1.自主招生原则 坚持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原则,鼓励民办学校创品牌,树特色,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和发展需要,自主、合理设定招生范围和标准。

  2.免试入学原则 坚持民办学校免试入学原则,严禁民办学校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鼓励民办学校积极探索,采取面谈、摇号、电脑派位等多种形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学生。

  3.信息公开原则 民办学校要公开招生信息,要向社会公布学校的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安排、招生方式、录取结果以及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透明,实现“阳光招生”。

  4.自我约束原则 民办学校要加强行业自律约束,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以及会议精神,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招生规定,共同维护民办学校招生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吴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