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提拔干部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财产

23.10.2014  11:05

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下称“草案”)22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裸官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拟提任领导干部的,应如实报告个人房产、投资、债务、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按要求报告的,不予提任。领导干部应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关部门应核实或者按比例抽查核实。

草案还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外,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单位网站或者媒体及时、详细公开财政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信息,有关信息应细化到末级科目。对预、决算之间或者不同年度之间数额变动较大的情况和项目,应当予以详细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整个立法过程将以“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主线贯穿始终,着眼解决例如官商勾结、裸官贪腐、收受红包礼金、变相受贿等反腐败的重点难点问题。

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9月22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并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带病提拔”将倒查追究责任

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在草案中也有明确规定。草案指出,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前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晋升后被查处并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问题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带病提拔”等情况后,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将启动问责机制。草案规定,将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情形包括:对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管辖范围内的不廉洁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等等。

正职领导干部应接受现场评议

近年来,广东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预防腐败制度创新方面有一定的基础,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比如针对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述德,草案作了细化规定。

其中明确,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集体承担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应当定期约谈本单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下级机关的负责人,了解其所在机构或者单位廉政建设情况和其本人廉洁履职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谈话内容将记入相关人员廉政档案,作为对其工作考核、奖励惩处、晋升任职的重要参考。同时,各单位应当健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每年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对领导干部廉洁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应当向被评议者通报,并以适当形式在单位范围内公开。

担任正职的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向上级监督机关或其他机关述廉,并接受现场评议。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派驻(出)监察机构述廉,未设派驻(出)监察机构的,向所在单位的监察部门述廉,并接受现场评议。

不得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草案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独资、合资、合股、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不得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不得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兼职、领取报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已退休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要遵守相关的回避要求。草案规定,曾担任领导干部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三年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两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借款超过年薪必须书面报告

红包”礼金变相受贿,领导干部亲属、子女以及特定关系人间接受贿,涉案资金财产转移海外等情形在草案中也有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未能拒收的,应当及时上交监察机关或者本单位监察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向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总额的,必须在借款行为发生后的一个月内,书面向所在单位监察部门报告。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经办商业、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建可疑资金监测系统防外逃

草案还明确,检察机关建立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单位或者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行贿、欺诈、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并被查处的,应当将该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依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经济社会活动,或者获得有关荣誉称号。

同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外事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完善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建立可疑资金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涉嫌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大额资金转移信息,强化协作,信息共享,形成防范国家工作人员和资金外逃的预警机制。

另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支持舆论监督工作,为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提供方便,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廉洁问题,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编辑: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