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务工女子持刀杀女 法院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怀集检察院对“杀女案”启动强制医疗监督程序
广州日报肇庆讯 (记者于敢勇 通讯员陈维军、刘荣荣)怀集县检察院昨日通报,该院近日对辖区“杀女”犯罪嫌疑人许某强制医疗案进行执行监督。许某杀死自己亲生女儿引起社会公愤,最终依法被法院决定进行强制医疗。为消除大众对决定结果公正性的疑虑,怀集检察院检察官对其强制医疗进行执行监督,认定执行情况良好。
经查明,许某,女,31岁,广西百色人,在怀集某养猪场工作。据其丈夫称她在案发前几天精神状态差,平时疑神疑鬼,于2015年11月18日,在该养猪场宿舍内持刀刺伤其7岁的女儿何某。何某被刺伤后逃跑至宿舍外,但许某持刀继续追刺。其间许某的同事谭某听到何某叫喊声,遁声赶到现场将许某控制。许某又持刀刺向自己的脖子等部位进行自残,被谭某及随后赶来的祝某等同事制服。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嫌疑人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怀集检察院检察官首先从该案的司法鉴定和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开始审查,对许某“杀女”的动机和意识进行考察,进一步判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处理决定。
同时,许某被移送强制医疗后,检察官来到怀集县第三人民医院对强制医疗情况进行实地监督,向院方了解许某的病情、治疗以及生活等方面的情况,监督院方是否定期对许某的病情进行诊断评估,并向院方交代了相关注意事项,要求其在许某出现特殊状况时,要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如发现许某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时,要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请法院批准。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