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捕鱼受伤自制炸弹伤人 兴宁一男子被判刑十四年

12.06.2016  21:03
他将自己身体损伤以及父亲过劳死的原因归咎于曾与其父合伙捕鱼的蔡×康、罗×森等人,对两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罗×龙故意用实施爆炸的方法,致使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

  本报讯  兴宁男子罗×龙因捕鱼造成身体损伤,竟将责任归咎于他人,自制炸弹进行报复。近日,罗×龙被兴宁法院以爆炸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赔偿两名伤者各项损失共11万多元。

  罗×龙1979年出生,因捕鱼致身体损伤。他将自己身体损伤以及父亲过劳死的原因归咎于曾与其父合伙捕鱼的蔡×康、罗×森等人,对两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2年2月初,罗×龙制作了1个内有玻璃碎片、硅钢片等物的爆炸装置,在11日凌晨2时许来到蔡×康位于兴宁市郊的卖鱼店,将装有爆炸装置的金威啤酒纸箱放在店门口,还在旁边放了一个破碎的废旧热水壶内顶。11日早上6时50分,蔡×康发现了纸箱,在打开查看时引发爆炸,其左手、双脚等多处被炸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五级伤残)。在店旁市场卖猪肉的陈某头部也被爆炸时的玻璃碎片划伤,附近多家门店的门窗和停放的摩托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

  2015年3月11日凌晨2时许,罗×龙如法炮制,将一个装着自制爆炸装置的红色塑料桶用胶水固定在罗×森的住家门口地上。当天早上7时许,罗×森的妻子黄×兰打开桶盖时引发爆炸,导致头部、脸部、大腿部位等多处被炸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当天,公安民警经侦查后将罗×龙抓获,罗×龙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司法机关对罗×龙进行了司法精神鉴定,认为罗×龙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罗×龙故意用实施爆炸的方法,致使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

  (罗苑丛  刘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