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时捷撞死小贩案”检察院抗诉法院一审“量刑畸轻”

22.12.2014  22:03

  新华网杭州12月22日电(记者裘立华)保时捷司机开车导致小贩死亡,检察院以“间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而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22日依法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杭州市检察院查明,今年1月16日晚11点40分,被告人孙睿无证驾驶套牌的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刮蹭到路边卖鸭脖子的小摊贩王良利、王晨芳夫妻的手推车,并发生纠纷。为逃离现场,孙睿用车头连续三次顶撞拦在卡宴车前的王晨芳,将其顶撞倒地。同时,孙睿完全不顾车辆左侧王良利等人正在拍打门窗、拉拽车门和大声叫喊,采用先向左侧打方向,又向右侧打方向等一系列危险动作加速逃离,致使抓住车门把手追跑的王良利被拖行后甩出去,头部着地并遭到车轮挤压后死亡。

  杭州市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孙睿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遂于5月19日对孙睿依法提起公诉。

  12月15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睿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认为,事情发生时,王良利站在车辆左侧拍打车窗,他的危险在于车辆在开动过程中,是否紧抓车门把手。没有证据显示,孙觉察到了这种危险。当时事发在深夜,视线差,孙从车子加速到事故发生,仅2秒左右的时间,在如此短促的时间里,孙未留意车辆左侧情况也合常理。另外孙开车才一个月左右,没有驾照,在情急之下,没有观察到王良利的情况,也属情理之中。

  法院认定王良利死亡后果的发生,是孙某在行车时,未尽注意义务所致。因此,孙的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杭州市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经全面审查后认为,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