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污单位 生态环境部门喊您公开环境信息
大洋网讯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已于近日印发,其中要求,各重点排污单位于2021年7月31日前,填写相关生态环境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通知》要求,各重点排污单位于2021年7月31日前,在广州市环境执法监管服务平台(网址:http://112.94.64.160:8013/gzydzf2-enterprise/login),填写《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格式规范表》(以下简称《规范表》),按操作指引发布到广州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设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网址:http://sthjj.gz.gov.cn/zwgk/gs/zdpwdwhjxx/)。有条件的重点排污单位,可以同时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2021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应该公开下列信息: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防治污染设施名称、投入使用日期、处理工艺、平均日处理能力;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环评审批部门、环评批复文号及时间、竣工环保验收审批部门、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号及时间;
5.排污许可情况,包括排污许可证号、有效期限、排污口名称、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限值;
6.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
同时鼓励重点排污单位自愿公开其他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如不公开或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不按照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违法情况将纳入企业信用评价。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杜娟 通讯员 穗环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