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探索新型捐赠方式 开展慈善信托试点

15.08.2015  13:14

  省民政厅近日组织起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南方日报讯(记者/李强)省民政厅近日组织起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并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开展慈善信托试点。

  慈善事业发展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征求意见稿提出,“十三五”起,各级政府将慈善事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广泛开展公益创投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活动,以及福彩公益金支持慈善项目、配套扶持、购买慈善服务成为常态。慈善组织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层级多元,慈善组织网络基本覆盖城乡社区。社会捐赠平台方便多样,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全面落实,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制度健全,注册志愿者占城镇常住人口比例达15%。

  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特别是基层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全省慈善类组织实行直接登记,降低门槛,激发活力。

  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支持发展社会企业

  征求意见稿提出,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以慈善为目的,以信托公司、基金会为受托主体的慈善信托,简化登记手续,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开展试点,不断总结经验,适时在全省推广。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公募慈善组织内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项目,支持发展慈善事业。

  鼓励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体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支持发展运用市场机制经营并将所得盈余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社会企业,实现公益目标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倡导企业建立以开展慈善活动、实施慈善项目为重要职责内容的社会责任部门。

  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切实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慈善活动的鼓励引导作用。

   慈善项目结束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信息

  征求意见稿提出,慈善组织要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提高资金募集和使用效益。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快建设慈善组织信息管理系统,为本辖区内慈善组织提供信息公开平台。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但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款物募集、项目运作和款物使用情况一般应即时公开,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