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接送站管理办法征意见 教师不得办也不得兼职

20.08.2015  09:18

东莞时间网讯 继南城、石龙公办小学取消午托后,新学期莞城等镇街部分公办小学也计划逐步取消午托。这样一来,一些家长只能将孩子放在接送站,但对于良莠不齐的接送站,家长们真有些担心,哪些接送站才合格、才令人放心呢?

昨日,记者获悉,一份由东莞市民政局起草的《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征求意见,《办法》从登记、服务、监管等方面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规范,细致到接送站的选址、消防、食品、卫生、人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并且,鼓励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办法》还明确提及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

目前,《办法》正面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市民如对该《管理办法》有修改意见可在8月31日前向市法制局提出。

今后或统一规划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办法》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举办的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等托管服务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泛指“学生接送站”、“学生托管站”等。而长远目标则是——鼓励社区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并逐步成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主要力量。需求集中的区域,社区应当统一规划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该《办法》还特别提到: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

接送站备案登记10个工作日可搞定

根据《办法》规定,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完善的机构章程;有符合消防、建筑、食品(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民申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时首先要到所属镇(街)社会事务局(办)申请办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后,申请人分别到镇(街)消防部门、建设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开展经营活动。而镇(街)社会事务局(办)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办法》第三十九条中还规定此前以个体形式在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登记的学生接送站,在此办法实施后,可到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和镇(街)社会事务局(办)办理相关手续,把登记改为备案。

什么样的接送站才合格?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同在一栋建筑内,并确保周边安全范围内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2、服务场所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地和设施,并必须保证消防安全和监护安全。

3、工作人员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体检上岗,持有健康证明。

4、人身安全

(1)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在学生放学后到校外托管机构及午托返校的安全;

(2)未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3)中小学生午休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4)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及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迅速报告有关部门。

(5)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提交学生所在学校。还有,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托管学生人身不受伤害。

5、消防安全

(1)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5)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6、食品安全

(1)就餐环境、餐具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2)配餐合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3)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4)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自行配餐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一个月,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7、卫生安全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若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应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风险防范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鼓励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小提醒

征求意见:2015年8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