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人就《关于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24.05.2016  10:17

原标题: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人就《关于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资源“活起来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人就《关于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等4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并提出要选择部分单位开展试点,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意见》的正式出台,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人5月19日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出台《意见》的主要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让传统文化资源活在当下、传承发展,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经过深入研究,我们认为,目前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文物单位掌握了大量各种形式文化资源,鼓励和推动文化文物单位系统梳理馆藏文化资源,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是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文化资源“活起来”的重要途径,也有利于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推陈出新、以文化人,更好地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文化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见》,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深入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我们认为,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核心是弘扬优秀文化,同时也是一项既利当前、又利长远、一举多得的综合性举措。一是有利于推动沉淀在文化文物单位中的文化资源真正“活起来”,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传播;二是有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在稳增长、促消费中发挥重要作用;三是有利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转变理念、提高效能,提升服务能力,丰富服务内容,实现自我优化和提升。从国际经验看,利用博物馆等单位馆藏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促进文化传承传播和相关单位的自我发展,已经是通行做法。

  问:能否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着重阐述了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提出了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应遵循的四条基本原则,强调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主业的前提下,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运用创意和科技手段,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

  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包括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加强文化资源梳理与共享、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水平、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加强文化创意品牌建设和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跨界融合等七个方面。其中着重强调要加强文化资源开放和共享,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和社会力量两方面积极性,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研发、生产、经营。

  第三部分是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包括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稳步推进试点工作、落实完善支持政策、加强支撑平台建设、强化人才培养和扶持、加强组织实施等六个方面。重点从体制机制、政策措施上调动文化文物单位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提出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国家级、部分省级和副省级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开展试点,并强调要加强规范引导,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

  问:《意见》在体制机制和支持政策方面有哪些创新和突破?

  答: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大力支持下,《意见》从解决文化文物单位单位“允许做”和“愿意做”入手,在体制机制和支持政策上取得了较大创新和突破。

  第一,《意见》明确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相关单位从事开发活动起到了“正名”和“保障”的双重作用。

  第二,提出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国家级、部分省级和副省级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中开展试点,允许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

  第三,针对有的地方财政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带来的动力不足问题,明确文化文物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开发、符合规定的人员绩效奖励等。

  第四,针对资金投入问题,提出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研究论证将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纳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

  第五,《意见》在落实相关税收和投融资政策、加强支撑平台建设、强化人才培养和扶持也有具体安排。

  问:您刚才提到要开展试点工作,对试点单位有什么特殊政策?试点工作将如何开展?

  答:由于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还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为了避免一放就乱、一哄而上、盲目发展等可能出现的问题,《意见》提出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国家级、部分省级和副省级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中开展试点,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针对试点单位,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特殊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突破。一是允许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二是允许试点单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兼职到本单位附属企业及合作设立的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活动;三是提出参照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完善引导扶持激励机制;四是探索将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并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

  原则上,国家级试点单位名单由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省级、副省级试点单位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部门确定并报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备案。文化部、国家文物局也可视情况直接确定部分试点单位名单。文化部将联合相关部门,稳步推进试点工作,科学合理确定试点名单,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实施进度和质量,主动协调解决试点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及时推广应用通过试点证明行之有效、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问:《意见》中强调“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有什么具体举措?

  答:我们在研究制定《意见》的过程中有一个深切的认识,文化文物单位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光靠文化文物单位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做好的,必须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和社会力量两方面积极性,加强文化资源开放和共享,全面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社会化水平。《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进行了部署。

  一是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和社会力量两方面积极性。除了对文化文物单位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支持外,提出鼓励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鼓励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等等。

  二是提出要加强文化资源开放和共享。提出推进文化文物单位各类文化资源的系统梳理、分类整理和数字化进程,明确可供开发资源;支持数字文化、文化信息资源库建设,用好各类已有文化资源共建共享平台,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促进文化资源社会共享和深度发掘利用。

  三是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研发、生产、经营。除此之外,也强调要加强与其他社会力量的对接,如在设计开发方面加强与文化创意设计机构、相关院校合作,在人才培养方面加强与院校和培训机构的合作,在产品推广方面加强与会展、媒体、旅游等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