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迈上新高度
3月1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的诞生,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迈出至关重要的一步,一个崭新的民法典时代正在朝我们走来。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按下了“快进键”、驶入了“快车道”。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一系列重大决定和部署,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彰显了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魄力和决心,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对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民法典规范民事活动,有其自身规律,但都与特定的社会政治制度相适应。同样,编纂我国民法典,既要遵循立法规律,又必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相适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国民法典由总则编、各分编组成,总则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各分编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纵观此次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不仅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而且融入了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绿色原则”等内容,体现党的主张、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有利于发挥其引导和引领作用。
民法有“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称,从生产经营到婚姻家庭,从自然人到法人、组织,渗透于社会日常的方方面面。这就决定了编纂民法典必须体现时代特征。今天,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社会运行和公民财产状况发生了深刻改变,一部符合时代需求、统一的民法典呼之欲出。一方面,虽然现阶段我国民法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基本上都是以单行法的形式,且现有单行法之间不时存在冲突和矛盾,需要从根本上予以化解;另一方面,时代的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事物、新关系,诸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该如何保护、游戏装备被盗了警察会不会管,凡此种种,亟须将宪法的精神和原则落到现实。无论是细化法人分类、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还是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加大民事权利保护范围……民法总则的出台,体现坚持理论与实践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顺应了时代发展的变化和要求,更有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前者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后者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制定一部民法典是中国民法学界的夙愿,也是立法者追求的目标,最早可以溯源至1950年代中期。从采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方法、确定“两步走”的编纂步骤,再到民法总则草案3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次在不同省市召开座谈会、汇集7万多条各方意见、126处修改。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充分体现了凝聚共识的特点,有利于实现编纂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民法典目标。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从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民法通则算起,三十年弹指一挥间,民法总则看似一字之变,却蕴含着历史性跨越。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征程上,全省上下要善用民法总则确立的法治原则和精神指导实际工作,为法治广东建设筑牢根基,为早日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建立更加充分的法治保障。(南方日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