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在全国率先推行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着装改革

08.01.2016  16:54


深圳在全国率先推行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着装改革

 

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特区报  蔡佩琼 王东兴)人们印象中,被告人“过堂”受审都是穿着标注特殊符号的囚服上庭。昨日上午,涉嫌走私的杨某垲等3名被告人却穿着自己的衣服出现在深圳市中级法院的审判法庭上。昨日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深圳在全国率先推行这项制度性改革。

在以往的大部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大都穿看守所统一服装出庭受审,这些统一服装通常都印有看守所的名称,诸如“某看”等字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有一些涉案高官没有穿囚服,而是穿西装或便装出庭受审。这就是当前一个现实背景,被告人出庭着装标签化、标准差别化。

据了解,深圳在全国率先进行这项制度改革,一方面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最高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精神,另一方面是为配合深圳一流法治城市建设,彰显现代司法文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公安局经慎重研究,在市委政法委支持下,共同会签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郭毅敏告诉记者,这项制度性改革具有特别意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著名的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依据。所以,让被告人有权选择穿什么衣服出庭受审,是符合无罪推定的要求。另一方面,改革有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标准差别化、标签化的去除,既是被告人享有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是对被告人人权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有利于体现现代司法文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穿着,实际上也彰显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

专家点评

改革是对宪法中人权保障精神的回归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叶海波认为,深圳作出改革,规定刑事被告人出庭受审可自由着衣,是对宪法中人权保障原则和精神的迟到的回归,亦是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国家刑事权力应受宪法和法律限制的必然要求。这一举措符合人格权和平等权精神的外在体现和必然要求。

在普通公众眼中,着囚衣、剃光头者常被认为是罪犯。刑事被告人进入庭审程序后仍被强迫着囚衣,有有罪推定的嫌疑和效果,自然是对被告人人格的贬低。这类标签化的受审着装要求被废除符合人格尊严权的要求。

长期以来,被告人着囚衣受审是普遍的景象,但落马高官自由着衣受审的情况不时呈现,遂引发社会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追问。废除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时穿囚衣的规定,同等保障所有公民的尊严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要求。

深圳著名公益律师张兴彬认为此举体现了一种社会的进步。张兴彬表示,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被告人只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穿囚服是给他贴上了犯罪的标签,这是值得改进的地方。深圳法院这种新模式,充分体现了被告人的人权,让被告人人权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新闻资料

刑事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规定

一是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二是规定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可以选择穿着自己的或其家属、辩护人提供的服装,包括西服及其他便装;

三是被告人或上诉人无合适出庭受审服装的,由看守所提供;

四是服装应当整洁、得体,其上不得附有任何监管机构标识、文字、图案、编号或其他宣传标志、标语;

五是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不得穿着制服等表明特定身份的服装,不得仅穿着背心、短裤等过于裸露身体、显示文身或疤痕的服装,不得戴有色眼镜、首饰、帽子等遮挡面容的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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