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提醒】交通违法记分执行过渡期政策
30.12.2016 20:33
本文来源: 公安厅
近期,省公安厅交管局下发了《关于严格落实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2017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地区、所有车辆、所有违法行为应记必记。通知下发后,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不少车主急着赶搭“岁末尾班车”,扎堆到交警部门违法处理窗口办理交通违法处理手续,引发业务窗口“人满为患”。对此,省公安厅交管局于近日再次下发通知,就记分管理有关问题进行明确,除部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外,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执行过渡期政策。
根据新下发的《关于明确记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落实全面记分;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及我省重点地区(广州、深圳、东莞)、重点车辆(中重型货车、营运客车、出租车、危运车)的违法行为以及闯红灯、路肩违法停车、黄标车闯禁行等严重违法行为,当事人2017年1月1日后接受处理的,执行原有的记分政策。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除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执行过渡期政策,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过渡期间,当事人接受处理的,仍按原办法处理。2017年7月1日后前来处理的,落实全面记分。
(来源:汕头都市报 汕头公宣 记者:刘婉萍 编辑:芭乐)
本文来源: 公安厅
30.12.2016 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