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提高市级法律援助处办案补贴标准

13.08.2015  18:33

 

     日前,经市政府同意,佛山市司法局下发《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法律援助处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佛司〔2015〕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大幅提高市一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

  一是补贴标准大幅提高。之前我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是依据广东省司法厅、省财政厅2005年印发的《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粤司〔2005〕265号)规定,现《佛山市市级法律援助处办案补贴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比原补贴标准提高了近一倍,由原“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一审案件每件补贴1500元,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800元,律师值班半天补贴50元”,分别提高到2500元、1500元和100元。并对区内、区外市内、市外省内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增补标准进行了相应提高。

  二是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新标准》规定,在实施期间,如广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与本标准有差别的,按两者中较高的标准执行。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依法再行修订本标准。动态增长机制的确立,既有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要求,也为今后补贴标准的动态增长提供了规范依据。

  三是为各区提供工作指导。《通知》要求,今年因执行《新标准》而增加的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费用,由市司法局在可用经费中统筹解决,以后年度纳入年初封套预算安排。各区司法局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参照市级标准予以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司法局。

  《通知》的下发,为各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佛办发〔2014〕10号)提供了有效经费保障依据。将有利于提高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和办案质量,对于推进市一级法律援助工作更好更快发展,确保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来源:佛山市司法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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