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撞上路面石头死亡 家属诉公路局获赔6万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刘先生开车撞上路上大石头,车辆弹至对向道路后被迎面开来的货车撞毁。刘先生因此死亡,其父母认为事故根本原因在于路面出现的巨石,遂将昌平公路分局诉至法院索赔。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昌平公路分局承担10%的责任。
2012年1月3日晚9点多,刘先生驾驶轿车行驶在昌平区昌流路上。突然,前方出现了一个50厘米见方的大石头,刘先生躲避不及,轿车撞在石头上并被弹至对向道路。此时,适逢对面开来一辆超速行驶的重型货车,将刘先生的车辆撞毁,导致其死亡。刘先生的父母曾起诉货车司机并获得了40万元的赔偿,2014年3月他们又以未尽养护职责为由,将管理事发路段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昌平公路分局诉至法院,要求其与石块运输人承担40%的连带责任。
刘先生父母认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路面上出现的巨石,该石头与刘先生的死亡和车辆损毁有直接因果关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就是对该路段负有管理职责的昌平公路分局。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损失等共计79万余元。
昌平公路分局则认为,首先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未遵守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及车辆超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交警队并据此作出责任认定,石头并非事发原因;其次,该单位依照规定对管养的道路委托案外人进行了每日一次巡查,但2012年1月2日至4日均对事发路段进行巡查且未发现存在问题,而事发当日属于元旦放假调休,按照规定不需要巡查。综上,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对于该案发生的事故,之前已结的案件将40%的责任分配给了超速行驶的案外人,60%的责任分配给了已故的刘先生。对于该60%的责任,法院认为,石块运输人承担责任比例应为30%,公路局承担的责任为10%,一审判决认定公路局赔偿刘先生父母各项费用及财产损失共计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刘先生父母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2014年9月25日,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中,双方围绕着公路局与石块运输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展开。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路局与石块遗撒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所以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