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小偷获刑”当反思见义勇为边界

23.10.2015  03:26


“撞伤小偷获刑”当反思见义勇为边界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据报道,在抓小偷过程中,撞伤小偷的广东揭阳人温演森,被公诉机关起诉故意伤害,虽然他自认“见义勇为”,但最终被惠州中级法院认定伤害罪成立。“因抓小偷被起诉故意伤害”,这是温演森一案中,传媒及大众关注的字眼。

 

开车抓小偷,最终致人死亡,被判故意伤害罪,于法而言并不意外。按照见义勇为的规定,对于抢劫一类的紧急事项,义务是制止犯罪,那么在抢劫嫌疑人逃跑之时,明显已经放弃了或者结束了犯罪的危险,任何人没有权利剥夺嫌疑人的生命。因此,虽然在法律上见义勇为受法律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是有限的,而非无限度具有豁免权。对比法律上,受犯罪侵害人“防卫过当”以及公职人员滥用武力,都要追究法律责任,便不难理解。

 

此外,驾车追逃存在着显性的公共安全风险,当驾车追逃作为了见义勇为的一种方式,驾车人在追赶的过程,除了把目标定在嫌疑人之外,恐怕最优先考虑的还是自己的安全,客观上可能把风险的出口留在了其他无关人员身上。如2011年,广东吴川市民凌华坤驾车追赶抢劫犯罪嫌疑人致其不治死亡,并且小车随后失控,撞上一位老人、旁边的车子以及房屋。如此,用可能付出的公共危害,偿付见义勇为的成本,由一个事件引发另一起事件,这样的见义勇为的确值得思考。

 

见义勇为固然是为这社会更好的终极目标,但是当见义勇为屡屡给自身和社会造成伤害,如何规避风险是不得不谈的一个话题。尤其是在紧急救人的关头,见义勇为往往处于“两伤”的境地,一方面无动于衷伤的是道德,另一方面见义勇为造成负面后果,有时又不得不让法律为之倾斜。事实上,这样的见义勇越来越像是社会秩序肌体内的隐疾,时不时的痛痒难当。

 

其实,在现代社会中见义勇为,只能成为弥补公共管理不足一个环节,公共管理的首要职能便是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在这个前提下,见义勇为也应该与之对应,尊重公众的生命安全,所倡导的见义勇为必须符合“避险”的原则,把更多的涉及到险责的部分还给公共管理,由公共管理机构来执行。

 

比如,个案中追赶抢劫的行为,便是警察的职责,事实上在嫌疑人已经终止或者完成犯罪,对他人没有威胁的前提下,应该由警察去完成。救火、救人等交给专业机构来承担,一般人在确保安全和具备技能时,协助专业机构工作,不提倡不具备技能的人和未成年人涉险等等。

 

只有进一步厘清公共管理与见义勇为的界线,赋予见义勇为更多的理性与保障,并强化社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使得见义勇为更安全、更合理、更可行。

 

 

 

 

(作者:房清江 责任编辑: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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