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入他人庭院被狗咬伤谁担责?

09.06.2015  12:11


擅入他人庭院被狗咬伤谁担责?

法院:动物饲养人负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梅州6月8日电    在农村地区,家家户户饲养鸡、鸭、狗等动物,饲养人对饲养的动物具有看管的义务,否则一旦发生动物伤人事件,饲养人要负相应责任。今天,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动物致人损伤案件作出判决,动物饲养人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今年1月9日,丘某因家中鸭子走失,便手持木棍寻找。在追赶鸭子返回的过程中,丘某见有几只鸭子跑进梁某家的庭院里。梁某不在家,丘某便独自进入梁某家院中欲将鸭子赶出。梁某家拴在门前树上的看家犬冲丘某狂吠不止。丘某不做理会,继续赶着鸭子出门,路过看家犬旁边时,突然被狗咬住左下肢。丘某为此花去医疗费约1000元。

 

事后,丘某认为梁某应当就看家犬对自己的损害予以赔偿,而梁某认为自己所在村并非禁养区,自家狗也是拴在树上,到不了路面,并且若不是丘某擅自跑到自家院中,且有打狗行为,也不会被狗咬伤。梁某认为自己不应该负全责。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闹上法庭。

 

庭审中,双方对丘某追赶鸭子过程中被梁某家的看家犬咬伤左下肢一事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丘某被梁某饲养的狗咬伤,梁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梁某提到丘某用木棍打狗,但其未提交证据证实丘某存在这一行为。梁某认为其居住的地方不属于禁养区、饲养的狗到不了路面等均不是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而丘某手持木棍追赶鸭子,经过被告拴养的狗前仍继续追赶,仅构成一般的过失。最终,法院判决梁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黄义涛    陈    琳)

 

■法官说法■

 

在民法通则中,有一类由具体条文明确加以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对于由此引发的特殊纠纷在举证责任上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如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就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出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另一方面提醒动物饲养人应当尽到对动物的监管义务,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作者:黄义涛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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