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专盗支付宝账号 涉案12万元
随着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方式的普及,犯罪分子也悄然盯上这些支付手段,受害人的账号被盗、财产受损的事情时有发生。近日,珠海中院审理了一起支付宝盗窃案,被告人尹某以消费套现、发红包等方式,盗窃他人支付宝账户内钱款近百起,共盗取12万余元。
经珠海中院审理后裁定,被告人尹某和给尹某提供软件的被告人赵某,给尹某提供个人信息的被告人王某、刑某、储某,帮助尹某销赃的黄某分别以盗窃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专盗支付宝账户 作案近百起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尹某在佛山市、珠海市香洲区等地,通过网上购买、下载、交换数据等方式,获得包含有他人支付宝等账户名称和密码信息的数据,再将该数据输入到支付宝客户端验证。如果密码正确,便登录该支付宝账户,以“发红包”的方式直接盗走该账户的钱款,或以购买飞机票、高铁票、充值话费、游戏卡后再低价转卖的方式套取现金,作案近百起,共计12万余元。
2014年11月,被告人尹某以1500元的价格,向网友被告人赵某定制了专门针对支付宝平台的“支付宝探测器”扫号软件,用于批量比对他人支付宝账户信息及密码,并将正确的账号及密码提取出来,归类存储,提高盗窃效率。
2013年3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明知其男朋友被告人尹某在互联网上盗窃他人支付宝账户内的钱款,仍提供手机给被告人尹某存储包含他人支付宝账号、密码的数据文件夹,以方便被告人尹某随时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钱款,及提供银行卡给被告人尹某收取赃款,并将赃款作为两人生活的支出费用。
以数千元收购上千万条他人信息
2014年9月,被告人储某以交换数据的方式,通过网络QQ,将包含有他人在学信网、智联招聘网等网络账户名称和密码的数据约32万余条转给被告人尹某。2014年12月,被告人邢某通过网络QQ,以140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名为“全部商城”的数据包给被告人尹某,该数据包含有他人在各大网络论坛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和密码的数据约500万余条。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QQ,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个名为“京东”的数据包给被告人尹某,该数据包含有他人支付宝账户名称和密码的数据约400万余条。被告人尹某利用上述数据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钱款。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告人尹某充值话费所用的钱系非法所得,仍折价向被告人尹某收购话费共计8万余元,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盗窃链条各方参与者均获刑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尹某、吴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邢某、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上述被告人均获八个月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告人尹某被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本案一审后,原审被告人尹某、赵某、黄某不服,提出上诉。珠海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