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改革动态(2014年2月16-28日)
17.05.2014 05:17
本文来源: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强调:把抓落实作为推进改革工作的重点,真抓实干蹄疾步稳务求实效。习近平强调,全面完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任务还有7年时间。起跑决定后程。今年工作抓得怎么样,对起好步、开好局意义重大。要把抓落实作为推进改革工作的重点,真抓实干,蹄疾步稳,务求实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审议通过了《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法工作方面要求和任务的研究意见》、《关于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重大改革的汇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听取了关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汇报,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大多数省区市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或实施意见及分工方案,对本地区改革任务进行了项目化、责任化的分解。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结合职责积极谋划改革,按照领导小组明确的重要改革举措分工方案,抓紧提出改革任务清单,明确进度安排和成果形式。各项改革任务都能坚持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习近平指出,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明确了今年改革的任务和重点,要把工作要点确定的任务逐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间进度。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要点,对《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进一步强化责任、明确分工,找准工作着力点,提出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和时间进度安排。对已经推出的改革举措,要加强跟踪了解,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对新启动的改革举措或改革试点,要加大组织和协调工作力度,确保取得成效。对需要长期抓落实的项目和任务,要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坚持不懈抓下去。对今年条件不具备、暂不启动的改革任务,要创造条件,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争取适时启动。
习近平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对其他领域改革具有牵引作用,要抓好已经出台的改革措施的落实,运用好已有试点成果和研究成果,加强工作协调,使各项改革协同配套,使改革与宏观经济运行和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协同推进。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来做好工作,以此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要注重改革举措的配套衔接,注重分类推进,强化任务落实,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习近平指出,对重大改革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决策,要建立社会稳定评估机制。遇到关系复杂、牵涉面广、矛盾突出的改革,要及时深入了解群众实际生活情况怎么样,群众诉求是什么,改革能给群众带来的利益有多少,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思路、制定举措、推进落实。要建立科学评价机制,对改革效果进行全面评估。要大力宣传推进改革的新进展新成效,准确解读出台的改革政策举措,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近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方案》从五个方面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一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登记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三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四是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条件。五是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工商总局下发通知正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通知提出,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据此,总局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三、行政体制改革
国务院决定向社会公开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日前决定,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各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以锁定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底数”,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对各部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指出,各部门要于近日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以及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等。各部门分别公开后的一定期限内,国务院审改办要在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开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汇总清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也将适时公开汇总清单。
通知强调,各部门不得在公布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对国务院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要求,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梳理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要改革管理方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向迈进,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由社会自律管理或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审批。
2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草案)》。会议指出,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保障。会议审议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草案)》。草案对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合同、奖惩及争议处理等人事管理主要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议要求,要运用法治手段,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规范管理制度,提高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效能,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促进提升服务质量,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归并调整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省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的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集体补助方面,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增加了公益慈善组织的资助,以利于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公布。《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办法》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五、教育体制改革
2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会议确定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任务措施:一是牢固确立职业教育在国家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激发年轻人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二是创新职业教育模式,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三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四是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五是强化政策支持和监管保障。
六、财税体制改革
2013年营改增减税1402亿元。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去年共计减税1402亿元。根据数据,截至去年底,全国共计272.5万户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54.8万户,现代服务业217.7万户。在去年减税的1402亿元,试点纳税人减税600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802亿元。
七、金融体制改革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办法》同时规定,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八、农村改革
农业部印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农场专门从事农业,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县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意见》确定,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农田,引导流向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意见》还提出,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完善家庭农场人才支撑政策。
九、民航体制改革
民航局印发《关于促进低成本航空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从坚持安全发展、促进快速壮大、支持灵活经营、鼓励走出去、改善基础环境、加大政策扶持六个方面提出多项政策保障措施。具体内容主要有:适当调高机队规划增速,支持发展较好、安全基础扎实的航空公司快速壮大;继续营造宽松的航线准入环境;改进航班时刻分配政策;进一步降低设立低成本航空公司及分子公司门槛,简化审批手续;修订民航客、货运输规则,对部分服务标准不再作强制性规定,允许低成本航空适当简化服务;研究逐步放开特殊行李托运、快登机、选座等创新类收费项目的审批,支持低成本航空拓展差异化服务;研究制定低成本航站楼建设行业标准或建设指南;支持机场将老旧航站楼改造为低成本航站楼,或新建低成本航站楼;鼓励机场针对低成本航空运营需求建设完善相关配套设施,进一步简化旅客乘机流程;调整机场收费政策,研究制定机场收费地区分类标准,降低西部地区、三四线机场收费标准。协调国家有关部门,继续争取飞机、航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航空公司刚性成本。
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财政部等四部委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主要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核心是将水土保持补偿明确为功能补偿,重大突破是明确了矿产资源生产期从量计征补偿费和补偿费要按1:9进行中央分成的要求。《办法》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害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按照征占地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开采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按油(气)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十一、地方改革
广东省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2月28日公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明确取消和下放46项行政审批项目,委托1项。此次取消的40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制盐项目核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指定初审,中华老字号认定审核,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大陆与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核,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审核,省管权限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审批,渔港的认定审核等,涉及发改、经信、教育、民政、地税、外经贸等多个部门。下放的6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市属单位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含评价报告备案),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此外,今后,广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审批权限将委托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实施。
海南省开展职业教育改革试点。2月26日,海南省教育厅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了近日发布的《海南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方案》,宣布将在2014年至2017年,逐年试点开展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项目。根据方案,至2015年,海南省当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含高职、应用型本科)计划中,安排用于招收中职毕业生的计划应达到中职毕业生总数的12%以上;至2017年,当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含高职、应用型本科)计划中,安排用于招收中职毕业生的计划应达到中职毕业生总数的30%左右;基本建立纵向沟通、上下衔接的职业教育人才成长体系。今年起,海南省将试点开展“3+2”分段、五年一贯制、“3+4”分段等7种类型的招生改革,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同时,坚持对口自主招生,完善“知识+技能”的考核选拔方式,逐步扩大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单独招生试点规模。还将建立由中职学校推荐应届优秀毕业生免试就读高职院校工作制度。
本文来源: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7.05.2014 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