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23.11.2015  10:22

(2015年11月1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精神,加快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城乡社区生活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致富,推进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深化我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服务“三农”工作大局,把握改革核心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着眼市场竞争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基层社建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深入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政事分开、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我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把供销合作社系统建设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推动“三农”发展的重要依托、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基层社分类改造基本完成,合作制经济较快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比较健全,为农服务的载体作用有效发挥。社有资本布局明显优化,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发展,主业突出、上下贯通、高效对接、服务城乡的经营服务体系比较完善,企业发展活力和实力明显增强。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县域资源不断整合,服务领域不断拓展,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综合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联合社自身改造有序推进,职能加快转变,社企关系进一步理顺,层级间联合合作不断强化,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治理机制基本建立。

  二、密切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的利益联结

  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改造,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加快把基层社办成规范化、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实现农民得实惠、基层社得发展的双赢。

  (一)分类推进基层社改造。对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着力支持其扩大经营服务领域和区域,加快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要通过经营服务网络对接、社有企业带动、社会资本投资、专项资金扶持等方式,着力提升其服务能力。对已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经营网点,要通过业务对接、产权重组等方式,逐步将其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在没有基层社的地区,通过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或社有企业经营服务网络延伸,加快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经营实体、为农服务载体、合作经济联合体性质的新型基层社。

  (二)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建设基层社。推动完善基层社治理结构,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探索增量奖励、岗位分红等多种激励途径,调动基层社干部职工积极性。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三)推动与农民多种形式的合作。通过劳动、资本、土地、技术、渠道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鼓励具备条件的基层社以业务板块为基础,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用渠道、共享利益等方式,吸纳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社干部职工组建农民合作社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更好发挥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行业协会,带动农民合作社围绕优势产业开展全程系列化服务。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

  三、增强社有企业发展活力

  牢牢把握为农服务方向,大力实施事业合伙人计划和事业创始人计划,打造鼓励创新创业平台,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治理机制,增强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加快构建以社有企业为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一)优化社有资本布局。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引导社有资本集中到农资、农业技术、粮油、农产品流通加工、再生资源、农村金融等为农服务优势产业和关键领域。按照资产同质、经营同类、产业关联原则,推动社有企业资产重组,鼓励主业优势突出、治理结构完善、风险管理健全的社有企业,遵循市场规律重组整合同类业务板块,促进强强联合,优化资源配置,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提升经营规模和整体实力。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社有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推动社有资本证券化。支持社有企业依法处置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推动社有资本从不具备竞争优势的行业和领域有序退出。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分类推进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承担重要涉农产业平台建设的社有企业,要着力引入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加快股份制改造,打造产业和资本结合的产业集团;对承担具体业务和区域性的社有企业,要着力推行经营层、骨干员工持股,加快对接涉农产业平台。支持社有企业对外兼并重组,加强与具备网络、品牌、管理、人才和技术等优势的社会资本对接,与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形成完整产业链,实现战略协调、业务协同、管理整合、文化融合。除资本投资公司和重要为农服务骨干企业外的其他社有企业,在确保为农服务方向前提下,其社有资本持股比例不设下限。

  (三)建立完善现代企业治理机制。深化社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加强财务、预算、审计、资产处置、重大投融资、风险评估防范等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深化选人用人机制改革,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实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深化社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建立完善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负责人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探索企业经营骨干团队中长期激励机制,促进中低收入员工工资合理增长。

  (四)构建经营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推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供销流通网络转型升级。依托省联合社经营服务平台,对接各地供销合作社经营业务资源,构建高效对接、双向流通、各业务板块有机融合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加快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网络。

  四、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面向农业现代化、面向农民生产生活,加快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

  (一)加快农资经营向农技服务转型。提升供销合作社对农资商品上游资源的掌控能力和储备能力,切实抓好农资保障供应。支持供销合作社与涉农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深化合作,共建新型科研机构,加强农业技术开发与应用。支持农资经营服务网络“一网多用”,大力创办一批庄稼医院、农技服务机构,承接基层农技推广和农机经营服务业务,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统防统治、植物保护、农机作业、收储加工和种子供应等系列化全程服务,加快农资流通向农业技术服务转型。支持供销合作社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承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为农民施肥用药提供技术指导,促进精准施肥和科学用药。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搭建农业产业链信息服务平台。

  (二)加快健全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提升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加快建设“农产品市场+粮油仓储加工+冷链物流配送”流通服务体系,综合提供交易配送、质量检测、仓储加工、冷链物流、电子商务、金融保险等服务。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粮油仓储加工基地、冷链物流配送中心纳入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加快建设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产地交易收集市场、粮油等大宗农产品仓储加工基地、大中型冷库和冻品交易市场,推动形成“企业(农产品市场)+合作社(基地)+农户”等产业带动模式,提升农业生产组织水平。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和管护。依托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推动粮油等优势农产品的种加销一体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大力打造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实施供销合作社“互联网+”行动,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加快发展分享经济,促进互联网和商贸流通的融合发展,推进产业组织、商业模式、供应链、物流链创新。推动供销合作社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加快建设农资、重要农产品、再生资源等电子交易平台,整合交易、仓储、物流、金融、信息和技术服务等多种服务功能;加快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电子商务,推动与全国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平台对接,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城乡商品双向流通。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物流配送网络建设。鼓励基层社承办村镇电商综合服务社(点),为广大农民提供全方位社会化服务。

  (四)探索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平台。推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与金融服务有机结合,建立全省性合作金融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通过参股农商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开展农业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业务,加快拓展农村普惠金融,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等抵押、担保贷款试点。支持供销合作社联合保险及有关机构,设立农业保险经纪公司,促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支持设立供销合作社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吸纳社会资本,做强做大供销合作社产业。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对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各级政府要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五)积极参与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结合“三旧”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统筹整合供销合作社存量土地、房产资源,加快建设城乡社区商贸服务中心或经营服务综合体,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社会服务。城市供销合作社要通过新建或改造一批城市商贸中心,提升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作用。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通过建设一批高效对接、一站式消费的经营服务综合体,提供商品经营、休闲娱乐等综合服务。基层社要通过建设一批乡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积极承接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提供商品购买、政务服务、社会事务等便民服务。

  (六)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把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散交易中心、区域分拣加工中心、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集约化。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管护、运营城乡生产生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配合做好城乡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促进资源循环、高效、节约利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系统建设。鼓励供销合作社结合实际大力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广泛参与农村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

  (七)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整合供销合作社职业技术救育资源,充分发挥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参与技能晋升培训及标准目录中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农民,按规定给予补贴。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密切联系农民的优势,以农民合作社社员、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有关人员及基层社工作人员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作物科学施肥用药、动物饲养防疫、农机具使用维修、农产品流通加工及营销、电子商务、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合作金融等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加强校社(企)合作,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订单式培养,加快造就一支符合我省农业现代化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五、加强联合社自身建设

  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加快深化体制改革,大力创新运行机制,切实理顺社企关系,有效密切层级联系,加快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

  (一)加快转变联合社职能。省市联合社要全面贯彻落实好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社的决策部署,切实把握好为农服务方向,着力加强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等主要工作。县级联合社重点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办好直接面向农民生产生活的服务网点。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对新进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允许不同发展水平的联合社机关选择参公管理模式或企业化管理模式。对实行企业化运营的,应该进行不再纳入编制管理的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县级联合社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联合社机关实行企业化管理改革试点和县级联合社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应制定试点方案并履行报批手续后实施。对实行企业化管理或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的,要创新经费保障机制和方式,激发为农服务动力,提高为农服务效率。

  (二)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县级以上联合社理事会设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三)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与合作。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建立联合社对成员社工作的考核机制,其考核结果作为当地党委、政府考核成员社的重要依据;成员社主要负责人任免,须征求上级联合社意见。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工作的评价机制,开展成员社对联合社年度工作报告的评议工作。设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每年从本级社有资产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作为本级合作发展基金,在自愿基础上上缴部分作为上级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建设和为农服务,建立共同发展机制。允许上级社争取到的同级及上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

  (四)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优化监事会职能配置,创新监事会工作机制,强化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在各级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设立监事会工作部门,强化对本级社有资产和经济活动的监督。推动社有资产交易公开化、透明化。

  六、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环境条件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树立起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进一步办好供销合作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加强领导,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在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把关,具体工作由省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落实。充分发挥综合改革试点的引领作用,选择40个县级供销合作社按照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改革试点,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点带面促进全省综合改革全面扎实推开。试点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要履行报批手续。

  (二)加大支持力度。省委农办、省供销社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做好相关工作分工;各职能部门要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省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等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社保医保问题,涉及需政府承担的费用由各级政府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解决。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土地确权等历史遗留问题。加大对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实施上市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税费方面的政策指导和扶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粮油、冻肉、“三防”应急物资等政府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对已经平调、侵占、改变或纳入的,要妥善予以解决。

  (三)扶持基层社发展。国家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倾斜,资源要更多地投向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联合社或上级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广泛吸引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推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