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救护车缴纳车船税的计征依据是按排量还是整备质量?

24.05.2014  12:4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因此应根据救护车的车型来确定其适用税目。如是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适用乘用车税目。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的,适用商用车的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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