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函(粤安监应急〔2015〕7号)
粤安监应急〔2015〕7号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函
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安全监管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企业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文稿发你处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5月22日前反馈省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余勇,电话:020-83135483,传真:020-83135485)。
此函。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3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
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专为主、专兼结合;立足自身,多种形式;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装备精良,技术先进的原则,逐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二)建设目标:通过3至5年的努力,打造一批专业门类齐全、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逐步形成较完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技术装备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我省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领导
(三)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总体规划中,确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数量和规模。
(四)强化工业园区管理职责。工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园区行业发展特点,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由政府牵头,园区企业共同参与组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将其纳入园区开发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范畴,促进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与园区开发建设相协调。
(五)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大中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应依照相关规定组建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有条件的可单独组建,也可联合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合作组建。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组建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微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除应单独组建兼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还应与邻近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相关内容和服务流程由协议双方协商。
三、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各地应着眼需求,立足实际,整合利用现有安全生产应急资源,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突出特色和专长,推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行业建设国家及省等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重点配备国际国内先进的救援车辆、通信指挥、监测侦检、抢险救援、个人防护等应急救援装备,建立规模适度的应急救援基础设施和物资储备,以满足跨区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重点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地区总体规划要求建设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
(七)促进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地应根据辖区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分布及发展需求,主导或要求企业严格对照国家有关人员、救援装备和基础设施标准建设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以满足本行政区域或企业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其他重点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推动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提升队伍素质,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八)指导企业组建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各地要指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根据自身应急处置的实际需求,组建必要的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当的救援技术装备、基础设施和应急通讯系统等,基本满足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需求。鼓励其他重点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建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四、规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九)加强队伍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队伍做好训练、演练和参与事故救援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学习训练等日常管理和事故救援的监督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统计掌握辖区内符合建设标准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每年12月将辖区内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信息情况报省安全监管部门。
(十)建立队伍内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制定值班值守、应急处置、教育学习、培训演练、内务管理、装备管理、安全保密、预防性检查和考核等管理制度,建立训练和演练、事故救援评估、隐患排查情况等各种作记录和档案资料,不断提高队伍自身内部管理水平。
(十一)严抓队伍培训和训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教育培训体系之中,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范围、目标等具体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同时应加强救援专业技能的训练演练,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演练,每年组织一次队内技术竞赛,积极参加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联合演练;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处置技能专项演练。
(十二)增强队伍救援服务能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引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救援服务能力,通过加强事故案例分析和救援经验总结评估工作,不断探索应急救援的规律和有效方法,不断提高救援的科学性、实效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准确掌握服务区域或本企业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应急预案、重点部位、关键装置、关键环节等的详细资料以及相关救援程序和处置要求,定期为其提供预防性安全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后及时反馈给企业并提出整改建议,通过一系列措施,使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不断得到提升。
(十三)做好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快速通信联络机制,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及时性带班负责人和队员全天候值班备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依托企业以外的出警救援任务时,应迅速出动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性质、出动时间、出动人数和后备力量,并应服从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的调动。
(十四)规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处置工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和“不抛弃、不放弃”的理念,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佩戴专业救援服装、个人防护用品和必要救援装备,经过全面勘察,详细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后,方可进入现场实施救援,如遇现场情况变化,应及时完善方案,按照“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原则,保证救援安全,最大限度地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十五)优化人才队伍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增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生命活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拓宽用人渠道,从大中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退伍消防士兵或社会招聘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梯队,为队伍的发展提供持续的人才资源。同时要建立并完善人才流动机制,促进队员合理流动。政府主导组建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队员可以是相关企业的工作人员,突出队伍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定期到相关企业轮换工作;其他队员优先推荐到相关企业工作。依托企业组建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队员可由企业安排参与企业其他岗位的轮换。
(十六)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推动建立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运转高效应急联动机制,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各环节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及其职责,并有效运作,并要结合实际,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
五、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十七)健全队伍运行保障机制。各地要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运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鼓励其他重点行业和社会力量采用出人、出资、出设备、出场地等多形式参与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积极开展应急救援有偿服务,探索市场化运作,逐步形成政府补助、企业自筹、收取应急救援服务费和社会捐赠的多元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运营经费保障渠道。
(十八条)规范队员正常福利保障。各地要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为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人身伤害意外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年组织一次身体检查,并保障其工资福利等待遇高于本地区或依托企业平均水平,解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从业人员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十九条)完善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制定事故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免交过路过桥费用制度和基层应急救援有偿服务制度,落实好《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应急资源征用补偿规定;各地要建立应急救援奖励制度,对在事故救援、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及队员要及时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在业务训练、事故救援中受伤、致残、死亡的队员,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或者伤亡抚恤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