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何以要分户籍
非常评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评估会,对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大学两所高校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起草的《广东省救灾条例(建议稿)》(下称《建议稿》)进行评估。《建议稿》中关于灾害界定、救灾领导体制完善、政府权责划分等问题成为热点,但其中有关“利用灾害哄抬物价是扰乱市场秩序”、救灾对象限定于本省“常住户口或持有居住证的人群”的观点,也引起了争议。
“发灾难财”需要量的界定
科学界定灾害时期物价上涨的正常幅度,明确界定此时市场主体的利益空间,对于超过幅度的“索要过高价格”的行为才施予干预。
两所高校的立法研究机构分别起草《建议稿》,再由省人大常委会对《建议稿》组织评估,高校起草专家到场说明,允许专家之间进行讨论争鸣,本身即是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表现,在这种语境下产生“利用灾害哄抬物价是扰乱市场秩序”不同观点的争鸣非常正常,公众不会怀疑是部门利益之争的结果。
应肯定,建议稿中写上“利用灾害哄抬物价是扰乱市场秩序”的条款,本意是想通过国家干预来防止非正常时期可能产生的市场秩序混乱,立法动机是好的。应该说,在灾害时期进行一定的国家干预是必要的,灾害时不法商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并不少见,而且其他国家也有类似规定,例如美国威斯康星州2006年颁布《450法案》即规定,在经济混乱的非常时期,禁止生产者或商家向消费者索要过高的价格,否则将被施以重罚。
但是,《建议稿》的规定确实过于笼统,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产生负面影响,也是事实。若让商人在灾害时期无所适从,动辄触碰到法律的高压线,会严重挫伤其保障市场供给的积极性,导致灾区物质极度匮乏,灾民利益遭受损失。
其实,科学立法是重要的立法原则,而关于物价方面的科学立法最应遵循市场规律。灾害时的市场本就不是正常时期的市场,交通阻塞,气候恶劣,运输物质困难,运输人员车辆明显减少,导致供货严重不足,灾区物价根据物流成本骤增和供给关系严重不足的现实,加之鼓励商人向灾害调度物质的政策考虑,允许物价有相当幅度的上涨才是正常的。例如前几年国家发改委拟出台的《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经营者的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一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资地方立法参考。从反面来理解发改委的该规定,上涨一倍以内的幅度就是可以接受的,而非灾害时期只要上涨物价即戴上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帽子。
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因此,科学界定灾害时期物价上涨的正常幅度,明确界定此时市场主体的利益空间,对于超过幅度的“索要过高价格”的行为才施予国家干预。否则,即有承担“过剩”国家责任之嫌。□刘昌松(律师)
救灾面前论户籍,开了历史的倒车
如果将救灾对象缩限定为某一省特殊人口,这不仅不合常理,而且也涉嫌违宪。
有的高校在建议稿中将救灾对象限定于本省“常住户口或持有居住证的人群”,这样的立法建议是值得商榷的。
政府对公民遇灾后的救援工作是《宪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被救援权也是公民宪政上的法定权利。国家的全体公民都是《宪法》的适用对象,并非以“户籍”作为适用条件,这体现出宪政国家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如果将救灾对象缩限定为某一省特殊人口,这不仅不合常理,而且也涉嫌违宪。
法律上的人人平等不是一纸空文,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包括抽象上的法律地位人人平等,也包括具体上的就业权、被救助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等人人平等。尽管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尚不均衡,人们生活水平有所差异,但是,基于民主国家平等的本质,各级政府对社会公众的福祉不应有任何差别。不然,就会导致社会出现因身份不同导致的待遇不公。
按照历史法学派的观点,现代社会的进步本质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在古代,身份差异的产生或源于血缘,或源于地域,身份是造成各阶层差异不可调和的鸿沟,“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早已成为历史。因此,广州个别高校建议稿中以户籍区分是否成为救助对象的做法是开了历史的倒车。
其实,以户籍等身份要件作为公民权利义务划分鸿沟的做法并非就此一例。户籍子女入学制度、户籍就业制度、户籍社保制度、户籍养老制度、户籍医改制度等,都是基于身份差异产生的亟待解决社会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源于制度出现之时的特殊历史条件,目前也尽在日后整改范围之内。这些历史遗留的老问题还没彻底解决,同样新的问题不能再出现。
从建议稿以身份立法的做法中,还可以看出地域经济差异产生地域歧视的影子。一些经济发展好的地区在区域经济发展方向和立法上,存在严重的本位思想和地方保护主义。这不仅体现在灾害救助中,还体现在司法保护、经济扶持、社会福利等多个方面。实践中,往往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其自主立法权限越大,司法和相关政策越是倾向性保护,越能吸引更多的人才汇集。过于偏向性的施惠倾向则可能深化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矛盾,这也是国家最高立法层面需要严肃考虑的问题。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