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救灾条例引代表吐槽:难道公务员就不用救灾了吗?
省救灾条例引代表吐槽——
新快报讯经过4个月的修改,《广东省救灾条例(草案)》调整为《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救灾条例》)。没想到,这个变动却引发多名代表的吐槽。
强调社会力量易生歧义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向省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解释,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是《救灾条例》的主要内容,因此对它进行了较大调整。在昨日上午的分组讨论上,代表陈耀光首先对它发起质疑:“只强调要社会力量救灾,难道公务员就不用救灾了吗?”
代表辛瀑也接着发问:“既然说的是《救灾条例》,为什么只强调社会参与?政府应该是救灾的主力,政府的作用在哪里?”
代表黄柏青也认为这次调整不太妥当:“《救灾条例》应该摆明政府的主体作用,明确社会力量可以参与进来。(《救灾条例》)改成这样,会对社会有误导作用,以为政府在推卸责任。”
社会力量定义不够明晰
代表们也对《救灾条例》中的社会力量定义产生疑惑。该定义显示,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基金会、志愿者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属于社会力量的范畴。
“企业不是社会力量,是市场力量;村委会是自治机构,能不能算社会力量?科协、文联和学术团体在国际上都被视作社会组织,那它算社会力量吗?”有代表提出。
代表潘子纯为此特意用手机上网搜了一下。他说:“我刚刚也百度了一下社会力量的定义,范围很广,(《救灾条例》)规定可能值得再斟酌下。”
应急招标处理应有规范
“《救灾条例》中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可购买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我不太理解。救灾本就是政府的事情,财政的钱为什么不直接投入救灾,而是要购买社会力量的服务去救助呢?”林秀玉对此表示不解。
“通过购买服务去救灾,那台风来了你能去招标吗?”辛瀑的话引起全场大笑,他继续说:“如果没有规范化地购买服务,政府大可以把不想干的活拿去购买服务,把想干的活自己留着,条例对规范化没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