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51个县(市、区)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省级督导评估的公示

13.08.2015  13:13

 

按照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和广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修订)》(粤府教督〔2014〕13号)的有关规定,2015年广东省有51个县(市、区)经过县级自查、市级复核和省级督导,县域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均达到省定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督导标准,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教育资源配置综合差异系数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公众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51个县(市、区)通过了广东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督导评估。我省将据此上报国家,由国家组织督导评估认定。

  现予公示。

      附件:广东省2015年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名单.doc

 

 

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