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学分互认试点工作培训学时审核结果的公示
25.11.2016 22:32
本文来源: 教育厅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09〕1号)精神,深圳市1名考生提交了非学历培训课程学时审核申请材料,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核、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并经我厅审核,该名考生符合义务教育专业课程学分认定条件。现将考生非学历培训学时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具体见附件)。公示时间从2016年11月25日至2016年12月1日。
公示期间,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来电或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反映。个人反映情况的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本人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单位反映情况的要加盖公章。联系电话: 020-37627067;传真:020-37627067;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邮政编码:510080。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培训学时 审核名册.doc
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11月25日
本文来源: 教育厅
25.11.2016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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