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院首次适用新行政诉讼法调解系列环保处罚纠纷
珠海中院首次适用新行政诉讼法调解系列环保处罚纠纷
来源:法制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首次探索适用新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调处三件环保处罚纷争,在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了颇具特色的行政调解书,对于今后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据介绍,长期以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特有原则,法官审理行政案件时,一般也是只判不调。随着行政争议日益复杂化,当事人司法需求日益多样化,新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60条首次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此次调处的系列案当事人珠海松田电工有限公司,因实施多个违反环保法规行为且引发群众强烈投诉,被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分别予以从重处罚。松田电工公司不服,提起了三件行政诉讼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珠海中院承办法官了解到,在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后,松田电工公司积极整改并停产;市环保局亦认同行政处罚并非环境管理的目标,同意在法院主持下酌情减少处罚金额。两名承办法官以此为契机,协同组织调解,援引新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60条向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将涉案三个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金额在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适当减少,得到了行政机关和被处罚企业的一致认可。
“以往的行政协调,以原告或上诉人撤诉的方式结案。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行政诉讼,《行政调解书》应当如何制作,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这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是新问题。”珠海中院先关负责人介绍说,对此,合议庭成员反复研究、讨论、修改,最终确定了以合法性审查为基础、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行政调解书》制作范例:一是查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处罚的法律事实;二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明确处罚依据的自由裁量范围;三是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审查并确认。该《行政调解书》在内容上截然区别于民事调解书,彰显了鲜明的行政审判特色,是我院在行政审判中的一次创新。
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后,承办法官即刻制作调解书,在文印、机要部门的高效配合下,仅仅用了一个小时,当事人便收到了三个案件的《行政调解书》,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