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旅行社“先行退赔”,受益的不止游客
旅行社带游客买到假货,此前,消费者常常投诉无门,找不到理赔对象。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武汉旅游条例》明确,旅游景区门票提价需提前半年公布,不得强行向游客销售套票;旅行社带游客到商场购物若买到假货,游客可要求旅行社先行退赔。(见5月16日《渤海早报》)
旅游大多离不开购物。对许多游客来说,把本来应该看景的时间用来购物,倒也罢了;说起来实惠、回家后发现很贵,这也忍了;最可恨的是,花了大价钱,费了大力气带回家,结果发现买了假货。再次赶到景点索赔,几乎没有可能,找旅行社说事儿,也多是再无下文。很多游客只能“花钱买教训”,留下一肚子气。
这种在旅行社带领下买到假货的情况,很难说旅行社是“同案犯”。但毕竟,地点是旅行社选的,人是旅行社带去的,而且旅行社也是“无利不起早”——我们都懂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让旅行社承担一定的责任,亦在情理之中。建立“旅行社先行退赔”,正是考虑到游客的维权难,也是为了倒逼旅行社履行责任。
显然,“旅行社先行退赔”对游客是有利的,避免了游客维权奔波,有利于保证游客权益。事实上,这一规定从长远上讲也有利于旅行社。某种意义上说,如果游客只是看景而不购物,恐怕很难说是实现了旅游大发展大繁荣。而且,这对旅行社来说也少了一笔收入,少了一个旅游品种。但在游客长期权益受损的实际中,现在的游客确实购物少了,旅行社的收益也少了。这里,不是游客不想购物,而是游客不敢购物。如果能够提供一个放心环境,相信游客的购物热情还会被释放出来。
“旅行社先行退赔”制度,表面看,旅行社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而且先行退赔还涉及真金白银。但对旅行社来说,如果想要实现持续健康发展,那就不能放任游客权益受损,而是应该通过旅游秩序的建立,鼓励游客放心消费、大胆消费。除非旅行社成为一些无良商家的“同伙”,只想“赚一笔就走”。
进而言之,旅行社先行退赔应该推而广之,所有发展推广旅游产业、希望借助旅游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地区,都应该学习借鉴。因为这是一件游客、旅行社、旅游景区甚至地方政府共赢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