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7月1日规范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

13.06.2016  22:05

  为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和服务,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5月15日,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1日,对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含义、主体、原则、范围、责任、监督主体等方面进行规范。

  一、明确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含义、主体和原则。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是指行政村接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和农村公共服务机构。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有利公务与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与公开民主、简化礼仪与尊重民俗等原则。

  二、明确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范围。明确了行政村公务接待的合理支出范围仅限于餐饮等基本的接待。明确了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个人捐赠捐助捐献的各类救灾救济救助救难资金、补贴补助资金、扶贫济困资金、退耕还林款、征地补偿费和其他专项资金以及集体资金不能使用的范围。规范了行政村设置内部食堂进行公务接待等问题进行,行政村重大民俗活动及其它必要的活动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行政村公务接待情况。

  三、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村的公务接待活动的要求。主要是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村用工作餐的程序、标准、报销等事项,以及禁止接受行政村请吃、休闲娱乐活动等范围,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同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村开展的行政工作等作出规范。

  四、明确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责任。主要是明确了不设区的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民政、财政、农业部门的工作责任,要求结合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和财务监管平台建设规范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同时,对加强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开支情况公开等进行了规范,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化解和遏制行政村不良债务。

  五、明确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主体。主要是明确了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责任,分别对村党组织成员或者党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农村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村公务接待要求的行为明确了监督主体和查处措施。

  六、明确其他农村基层组织的规范。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的公务接待工作参照执行,规范了村级会议误工补贴、会议就餐标准的确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