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局纵深:东莞“污染入刑” 第一案背后

07.07.2014  09:48

  ■6月30日,犯罪嫌疑人苏某在庭上落泪 记者 杨泽彬 摄

  ■201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查处联新公司。图为执法人员在污水偷排口取样

   东莞时间网讯 无论苏怀安(化名)与虎门镇联新电镀有限公司最终命运如何,这场被称为东莞首例“环保入刑”的治污案例,注定是场复杂的权益博弈。媒体全程介入、公权力部门较开放的姿态,都使得这个看似平淡的环保交锋,因为“入刑”而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然而,和其他地方一样,东莞“污染入刑”第一案也面临着“史上最严厉的环保司法解释”的落地困局。环保取证的难度、“坐等”案件移交的无奈……这一系列问题亟需破局,进而形成“环境污染入刑罪”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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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工“过堂

  东莞首宗污染环境刑事案,受到环保人士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庭下座无虚席,不得不临时增加旁听位置

  2014年2月8日,大年初九。

  26岁的湖南男子苏怀安准备出行,为来年生计而奔波。就在安化火车站准备坐车时,被公安机关逮了个正着。苏怀安这才知道,他被东莞公安机关通缉了。

  苏怀安在东莞务工近10年,2005年5月1日起,在虎门镇联新电镀有限公司任保安。2009年,公司负责排污的员工辞工,老板叫他顶一下,一直干到2013年12月26日。那一天工厂换了老板,他也辞工走了。

  负责排污的三年半时间,苏怀安每个月固定工资2900元左右,有了稳定的收入,苏怀安在此期间结婚、生子。让他没想到的是,一份看似平常的工作,在离职之后还带来“牢狱之灾”。

  检察机关认为苏怀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具体认定标准,被喻为史上最严环保司法解释。

  苏怀安所在的公司被查,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之下。2013年9月26日,环保与公安部门联手,突击检查了虎门这家小电镀厂,发现该公司违反规定私设排污口,存放于废水处理设施集水池的废水未经处理,用抽水泵经私设管道抽到另一集水池,再由私设排放口排入下水道。

  数据显示,采样废水里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总铬超283倍、六价铬超6.18倍、总铅超1.3倍、总镍超139倍。为此,公安机关在联合执法数月后,对此立案侦查,另一名污水工谭某和公司的经营者林某也被另案处理。

  今年6月,东莞坊间流传着“污染入刑一年,东莞遇冷”的说法,事实上有关部门早已行动,只是“谜底”尚未揭晓。

  同月19日,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6月30日上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由于这是“两高”司法解释后,东莞首宗污染环境刑事案,受到环保业内人士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庭下座无虚席,不得不临时增加旁听位置。

  尽管苏怀安认罪,但他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排污主体是联新公司,排放超标电镀废水是联新公司的法人行为,并非被告苏怀安的个人行为。而苏怀安自述只有初中文化,在不知道违法的情况下触犯法律,自己只是一名打工仔,听从老板安排干活而已,恳请从轻处理。

  检察官表示,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经营者林某主观上明知排污行为超标或是单位授意员工不按正规程序排污,侦查机关暂未对林某移送起诉和本案未认定单位犯罪,主要是基于证据的考虑,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苏怀安是直接排污者,不能以其是打工者的身份为由免责。

  苏怀安的命运暂不得而知,东莞此前也没有现成的案例供参考。在“两高”司法解释出炉的一年时间里,东莞环保部门成功移送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数量为2宗,除了虎门联新这起案件外,另1宗案件被公安部门退回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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