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不久妻子就莫名背上200万债务,是否应该偿还?
大洋网讯 新婚不到一个月,丈夫就向他人借款200万元,两个月后丈夫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警方带走。债主眼看讨债无门,将夫妻俩双双告上法庭。毫不知情的妻子莫名背上了巨额债务?她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女方说法
不知该笔借款,未从中获益
广州的杨先生与刘女士于2016年2月3日登记结婚。2016年2月25日(婚后第22天),杨先生单独向聪先生出具《借据》,借款200万元,并约定2016年5月5日前归还。次日,杨先生向聪先生出具《借款确认书》,确认收到200万元借款。
2016年4月16日,杨先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因杨先生未能如期还款,聪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杨先生和刘女士偿还200万元借款及所产生的利息。
聪先生称,杨先生借款的目的是与朋友合作投资三旧改造项目,该项目收益用于家庭开支,到目前为止,该项目尚未完成。“我不认识刘女士,从未向刘女士追债,但该债务发生于杨先生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属夫妻共同债务,刘女士应与杨先生共同偿还。”
“我没有在《借据》《借款确认书》上签名,不知道有该笔借款,借款金额高达20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我与杨先生均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无须对外举债来维持共同生活。”刘女士辩称,杨先生在婚后两个月就被羁押,即使该笔款项用于投资三旧改造项目,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产生收益,其从未参与该项目,显然不可能获益。
——争议焦点
能否证明钱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
本案主审法官、广州中院金融庭黄雪梅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债务是否属于杨先生、刘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履行法定义务以及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涉案债务属杨先生以个人名义所负,且发生于杨先生、刘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债务金额高达200万元,显然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故判断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聪先生能否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杨、刘二人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首先刘女士并未在《借据》《借款确认书》上签名,事后也未追认该笔借款,且聪先生自述不认识刘女士,也从未向刘女士追债,因此涉案债务并非基于刘女士与杨先生的共同意思。
其次,杨先生的账户收到聪先生转入的1300000元后于当日转出650000元给案外人姜先生,于次日转出647000元给案外人禤先生;杨先生的账户收到聪先生转入的700000元后于当日转出670000元给案外人姜先生,由此可见,涉案借款已转账至案外人账户,从账目上无法反映该笔借款为刘女士所用。
另外,杨先生在其与刘女士结婚后第22天即向聪先生借款,借款后不到两个月,杨先生即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羁押,两人事实上也失去了共同生活的基础。同时,聪先生也未举证证明杨、刘二人婚后存在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生活支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两人的夫妻共同生活。
最后,聪先生确认杨借款用于与朋友合作投资三旧改造项目,且称该项目到目前为止尚未完成。虽然起诉时夫妻双方仍未离婚,但聪先生并未提供刘女士参与项目经营并分享项目利益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债务用于杨、刘两人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涉案债务应属于杨先生的个人债务。
因此,广州中院改判刘女士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通过要求夫妻共同签名降低债权实现风险
婚姻本为情感之合,而非财产之同。婚姻法司法解释认可夫妻之间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系为节省交易成本考虑,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承担对方所有经济行为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其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债权人基于优势地位,可以在形成债务时,通过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来降低债权实现风险。
广报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辛野、李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