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推出《检察计划财务装备工作职业规范》

23.09.2014  12:29

   

  2013年9月13日,财政部行政政法司领导一行来到最高检,共同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调研省以下财物统管改革等情况。辛林摄  

   

  王鲁坤/制图  

  近日,一本厚达959页的《检察计划财务装备工作职业规范》,摆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案头。这本书汇集了近年来中央及相关部门、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度。

  “制度是条红线,也是个警钟。建立和完善相关计财制度,就是要提醒大家在制度的笼子里高效清廉地管住权用好钱,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这些制度不仅要管眼前,而且要重长远;不仅仅约束别人,更多是约束自己;不仅仅是规范用权用钱,更是文化软实力的缩影。只有花大力气在制度建设上做文章,才能真正做检察机关的‘红管家’。”最高检计财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法治思维:加强检察计财制度建设的理念牵引  

  检察机关计财装备部门管钱管物,责任重大。曹建明检察长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规范化建设贯穿检务保障工作始终,克服重投入、轻管理的倾向,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敢于管理、严格管理、善于管理,建立一套符合检察工作实际、具有检务保障特色、规范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益。”按照这一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强化“两个责任”指示精神,最高检计财局对各个岗位的廉政风险点进行了认真排查,不断探寻健全制度规范用权的路径与方法,明确管理责任,细化管理流程,切实做到行有方向动有规矩。

  在厉行节约成为时代主题的大背景下,如何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支出效益,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考验着计财工作的治理能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特别是2013年中央对一般性支出压减5%后,“两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反腐查案、来访接待等业务量激增带来的压力前所未有,能“”来的钱少了,检察业务的硬性支出反而增多了。这对矛盾如何破解?唯一的出路,就是在制度的牵引下加强规范管理,紧抠细挖,厉行节约,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真正把“好钢用在刀刃上”。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这是今年刚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一项规定;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时间。非特殊情况并按程序批准,不得召开计划外会议。不得在风景名胜、旅游景点召开会议。切实控制参会人数,不得邀请无关人员参会。各类会议时间均不得超过2天。”2013年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若干规定》,对举办会议作出相关规定;

  ……

  正是这一条条看似琐碎平常的规定,组成了检察计财部门严密的制度体系和约束规范。“按制度办事,按规矩办事,按法律办事”已渐渐成为一种规范用钱、廉洁用权的法治思维,一套系统、专业、高效、透明的制度机制逐渐建立起来。

  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开展后,如何更好探索建立“省以下检察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既需要制度的创新,更离不开法治思维的牵引。一些试点省市检察机关边推进改革边总结经验,取得了两不误两促进的效果。上海市检察院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的健全完善,起草制定了《上海市检察机关经费管理和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范。广东省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制定出台了经费保障和资产统一管理等相关制度。

  “先有预算后有支出”“要钱难花钱更难”“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等观念近年来已经在检察计财工作中逐步强化,传统的“先干事后要钱,先要钱后追加,先模糊后细化”等做法由于各项制度和规范的确立而得到了有效的转变。一位省级检察院从事多年检察计财工作的干部说:“现在各项制度不断确立和细化,绝大多数事项都有可依可查的明文规定,使得变通的尺度空间减小,大家现在就认准要按规章办事,按法律办事,工作起来就简单多了。

   于法周延:《职业规范》汇集149项管理制度  

  《检察计划财务装备工作职业规范》汇集了149项管理制度,被视作检察计财工作“法之大成”,引起了专业人员的积极反响。“正因为把制度规范了、细化了,全体检察计财人才有了依法民主科学理财的制度依据,检察干警也有了规范用财、监督用财的制度依归。”最高检计财局负责人介绍说。

  149项制度中,仅今年以来由中央和最高检制定出台的制度就达到18项之多。而《检察机关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基本规范》里包含的职责规范、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采购管理、审计监督等,几乎涵盖了计财装备工作的全部11个环节。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是由财政部和最高检在本轮司法改革启动之际,率先推出的政法机关首部财务规章。这部被称为检察计财工作“基本法”的制度填补了检察机关从前没有专门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的空白。在《办法》中,财政部与最高检重新划定了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办案经费的范围,修订了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丰富和发展了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内容(最高检调整财政科目631个),让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真正做到了有据可循、有法可依。

  顺应中央节俭高效的要求,今年以来最高检先后制定了《国内公务与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和《计划财务装备局工作规则》等8项新规定新办法,对公务接待、项目支出、会议差旅开支、办公装备配置等提出具体量化措施,明确了公务接待实行预算控制、事前审核与报销审批相结合的制度,有效降低了费用开支,且提高了检察业务支出的效率。可以说,各项具体制度的推出就是对中央方针要求的最好贯彻和落实。

  制度建设既需要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也离不开基层创造性的细化与完善。目前,省市检察机关在学习和贯彻各项计财制度的同时,根据自身情况拟定出台了符合各自实际的细化方案。安徽省检察院制定完善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推出并实行经费包干管理制度。江西省检察院制定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正如最高检计财局的负责人所言:“制度不仅要紧贴工作要求,还要适当走在时代的前面,体现一定的前瞻性。只有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才能发挥制度管基础管长远管根本的作用,建立充分的制度自信,推动制度文明建设。

   于事简便:制度建设逐步显现预期效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试行)》等规定的陆续推出和执行,明确了费用支出审批程序和相关标准,最高检“三公经费”连续两年走低。公务接待方面,相关制度规定,通过部门申请、机关食堂确认、计财局签字等方式,让食堂接待为主外出就餐为辅、事前严格审核和事后报销审批相结合的规定得到了全面的落实。截至8月6日,最高检机关2014年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为零,公务接待支出大幅缩减,公务用餐除特殊情况外均在机关食堂安排。

  内部审计一直是检察机关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1月初,最高检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廉政风险防控。某省级院在内部审计中发现某基层院虚列差旅费支出,在“暂存款”科目列支办案费、培训费、会议费等问题后,及时与该院直接沟通,下发审计整改通知书,安排专人帮助该院完善各项财务制度,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其重点监控和帮扶。

  “谁怠慢制度,谁就可能犯错误甚至是滑向犯罪的深渊。”为了使制度链条体系更加体现完整性、严密性、统一性,最高检计财局的工作人员着眼于强化制约、强化监督、强化平衡的原则,通过相关制度的确立,使计财部门在花钱理财检务保障方面,构建了干警自觉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内部审计和国家专项审计监督等“四位一体”的监督制约模式。

  科学理财、精细管理是制度建设的具体体现,为此,最高检计财局还“翻箱倒柜看家底,鸡蛋壳里挑骨头”,对最高检资产管理进行了摸底和排查。通过去年下半年近半年的时间,最高检计财部门牵头组织完成了最高检机关资产清查工作,实地盘点500多处,核实固定资产1.5万多件,对9987项、3.41亿元账面资产进行梳理,有效解决历史积存的问题,受到最高检副检察长张常韧的充分肯定。最高检计财局的工作人员说:“以前各部门申请要增配电脑,增配办公设备,我们怕耽误部门工作也不敢细究,但现在摸清家底了,资产设备系统有了明细账,我们办理起相关工作来就有根有据了,这无形中可以规范和节约一大笔经费支出。

   各地计财管理规范建设经验  

  天津市检察院:

  研究制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逐月上报重点支出月报表,对“三公经费”实行重点监管。先后修订了《天津市检察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十几项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了由从前查错防弊的事后监督转向高效规范的事前、事中监督。

  安徽省检察院:

  实行经费包干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分配到各内设机构,财务部门按月统计支出数额,并经核对后及时上网公示。建立健全内控流程,增设了出纳单据月交接制度、转账登记核对制度,以及网上申报流程审核制、统发银行月余额对账制等。

  陕西省检察院:

  先后修订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扣押款物管理制度、枪支弹药管理制度、车辆管理规定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资产管理与运行机制,明确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江西省检察院:

  制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努力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适应财政改革形势的要求,并划分确定了固定资产三级管理的管理层次,成立了固定资产集中采购和招标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管理、监督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的全过程。

  甘肃省检察院:

  制定了《甘肃省检察机关计财条线绩效考核细则》,每年考核结果在省院内网上公示,并与评先表彰、经费分配和推荐竞职挂钩。同时,通过分析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现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困难,总结归纳后向院党组汇报,为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

  细化了《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各项经费的开支范围、标准、报销等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解释。严格公务接待管理,杜绝“口中浪费”;规范公务用车制度,减少“脚下耗费”;细化吃住行管理,控制“外出花费”;严格监督检查,实行“阳光消费”。

  福建省检察院:

  先后制定了《福建省检察机关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办法》、《福建省政法基建债务化解方案》等相关文件,在全省三级检察院统一开发了设备管理软件,将全省检察机关历年来用中央专款采购的办案设备统一录入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

  山东省检察院:

  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两房”建设的意见》,做到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同步实施。制定并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机关接待工作管理规定》,实行分档定标、分工负责、严格审批。严格执行检察业务经费开支范围,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和差旅费支出。

  (编辑: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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