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正征求意见 “非法证据排除”有望出细则

08.12.2014  11:19

  日前,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接近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人士处获悉,目前最高法正在就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细则征求意见。

  据悉,意见稿共计40条具体内容,涉及非法证据的范围扩大、疲劳审讯、超期羁押的被告人供述是否排除等问题,并有望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细则的制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牵头,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等部委共同参与。 

   非法证据范围或将扩大   

   拟规定每次讯问不能超12小时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有关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据介绍,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细则有望扩大非法证据的范围。“比如说对于刑讯逼供,法律有明确界定,但是什么是变相的刑讯逼供?这个现在试图要突破。”接近最高法院的权威人士向北青报记者透露,采用诸如诱供、欺骗、指供、威胁本人、威胁证人、威胁被告人的家人等方法也被纳入征求意见稿的讨论范围。

  此外,疲劳审讯问题也是这次调研起草的关键。“现在的设想是想建立一个三重保障机制。首先从禁止角度考虑,每次讯问时限不能超过12个小时;第二个是保障角度,每天不低于连续8小时休息时间;第三重保障是明确被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合理的休息、饮食,包括方便的权利。

  该意见稿还涉及“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的被告人供述是否排除”、“办案机关提交的关于证据搜集的说明材料合法性”等问题,共计40条具体内容。

   拟保障死刑案件问讯过程中   

   律师在场权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指出,“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排除非法证据的配套制度,比如法律援助制度、律师在场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禁止监所外提审等等,这就为侦查人员逃避非法取证的监管提供了空间,也增加了辩方调取相关证据的难度。

  正在征求意见的实施细则,将对“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的作用”进行规范。

  接近最高法院的权威人士介绍,意见稿提出了关于死刑案件当中讯问律师在场权的问题。“我们在前期调研中也了解到在全国一些比较好的省份,不仅仅是死刑案件,甚至无期徒刑以上案件,包括浙江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讯问都必须有律师在场,这是笼统的律师在场权。”另一方面,针对特定场所的问讯,意见稿还提出看守所值班律师等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指出,“我个人认为防范冤假错案、防范刑讯逼供目前没有别的办法。我们到各国去(考察)就两个办法,一个是同步录像,一个是律师在场。”在他看来,律师在场能有效发挥“见证人”和“监督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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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证据排除”推进时间表    

  据悉,佘祥林案件出现后,最高法院起草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由于当时对此问题未达成共识,文件没有出台。赵作海案件后,引发全社会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关注。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初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吸纳《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主要内容,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供述证据的范围。

  (编辑: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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